你尊重的是誰的生命?人工流產論戰在爭什麼?

2019-12-18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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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或不生,誰來決定?

生或不生,誰來決定?

「上次(反同婚)公投後,婦團就擔心下一步是跟人工流產有關,但也覺得現在應該不會再談墮胎,」談到近期宗教團體所提出的限縮人工流產期公投,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林綠紅嘆口氣:「看來我們錯估台灣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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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能否自主決定生育行為,常是一個國家衡量女性地位的指標。女性想不想生、跟誰生、生幾個,背後都涉及社會是否具有便利避孕手段、是否可安全人工流產、有沒有受保障的生育環境等。「生育這件事,同時是私密的性和家庭關係,又是國家議題,」林綠紅指出。

懷孕後「不生」 法律這樣規定…

在台灣,女性懷孕後「不生」的選擇權,一直都有法律管制。《刑法》先是訂有「墮胎罪」,1985年則訂出《優生保健法》,以胎兒脫離母體存活高的24周為界線,訂出6種情境,讓醫生及當事人可依胎兒及孕婦身心狀況決定是否中止懷孕。

林綠紅說明,一般24周以上的胎兒可脫離母體存活,代表此時孕婦若選擇人工流產、將嚴重影響胎兒。這也代表,此刻的女性自主權不能無條件凌駕胎兒的生存權,24周前合法人工流產因而成為社會的最大共識。

但這樣的權衡時機,對宗教團體來說並不夠。提出限縮人工流產期限的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指出,胎兒從受精開始就是生命,雖然在母體內發展有階段性,「但生命是不可分割的。」

也因此,彭迦智所提的公投案,以胎兒有心跳的8周為界線,胎兒若大於8周,在未檢查出先天異常、或女性非因強暴懷孕的狀況下,都不可以離開媽媽的身體。「女性身體自主,與殺死嬰兒,到底是誰輕誰重?民主發展越成熟的國家,越是應該要重視生命,」彭迦智強調。

懷孕期間想做愛,一定要注意這些事情!(示意圖/pixabay)
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究竟孰輕孰重?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abay)

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自主權孰輕孰重?

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自主權的爭辯,在美國從1960年代就已持續至今。反對人工流產者主張捍衛生命權(pro-life)口號,強調嬰兒即使未出生、也要保障生命權;支持人工流產的自由派則提出女性選擇權(pro-choice),認為女性應有自由決定自己的身體、自由選擇是否繼續懷孕的權利。

而近期美國部分保守州政府通過全面禁止墮胎法令,也成為彭迦智口中,民主大國開始重視生命權更勝過女性選擇權的案例。

但美國、或是宗教的那把衡量尺,是否已成為台灣社會共識、需要立法成為最低道德標準?「他們把國外的拿到台灣來,沒什麼論述思想,只是宗教生命概念就提案,」前立委黃淑英2000年開始曾以婦團代表及立委多次與宗教團體論戰,看到這次的公投提案,直言「實在覺得不可思議。」

而針對宗教團體所提出的生命權和女性選擇權衡量的哉問,黃淑英答得簡潔:「生命不是只有軀體而已,還要看這個人有沒有遠景、尊嚴,或人格,」她認為,若要權衡生命,應該要把所有因素一起看,懷孕的女性也該納入考量,「所以當說尊重生命的時候,我們比較在意,你尊重的是誰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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