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修正案三讀 視訊探監也OK

2019-12-1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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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17)日三讀通過,往後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許用電話或視訊、遠距等方式接見。示意圖,與本文個案無關。(資料照,侯柏青攝)

《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17)日三讀通過,往後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許用電話或視訊、遠距等方式接見。示意圖,與本文個案無關。(資料照,侯柏青攝)

立法院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後新增監獄認為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許用電話或視訊、遠距等方式接見的規定。修法也規定,監獄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的認識與理解,協助監獄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的提升,進而保障受刑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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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考量時代、科技發展變遷,修法明定,受刑人因為特殊情事,急需與親屬、家屬聯繫,但因路途遙遠或不便前往監獄申請接見的狀況,當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三讀條文明定,監獄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3人至7人,任期2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

同時,為保障受刑人通信、投稿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的情況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修法也明定,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受刑人寄發及收受的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若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等情形,監獄人員得閱讀其書信內容,但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的書信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明定,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的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欲達成矯治處遇目的的必要限度。修法明定,監獄應以積極適當的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目的;監獄更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15日的單獨監禁。

對於受刑人的作業時間,三讀條文明訂,受刑人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的種類、設備的狀況和其他情形,每天不得逾8小時,但若有特殊情形得延長,延長時間連同作業時間一天不得超過12小時,且須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給與超時勞作金。

此外,今日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明定,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就可處有期徒刑,調降為5公克以上;另外,若是販毒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要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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