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錢櫃與好樂迪為何不能合併呢?

2019-08-25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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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公平會固然數度禁止錢櫃與好樂迪結合案,但若兩者背後早已有共同經營之情形,公平會形式上禁止,能達到限制競爭之目的嗎?(資料照,取自google地圖,風傳媒合成)

作者認為,公平會固然數度禁止錢櫃與好樂迪結合案,但若兩者背後早已有共同經營之情形,公平會形式上禁止,能達到限制競爭之目的嗎?(資料照,取自google地圖,風傳媒合成)

錢櫃與好樂迪今年二月宣佈合併,再度引發外界關注。之前,兩家業者數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結合,都遭公平會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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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原欲取得好樂迪全部流通在外之股份,好樂迪將成為錢櫃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而事業與他事業之合併,為公平交易法第10條所稱之「結合」。再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事業結合之相關市占率達一定比例,或相關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特定要件等情形,應先向公平會申報。本合併案,錢櫃擬收購好樂迪全部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控制好樂迪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屬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規定之結合型態。原則上,本合併案因參與結合事業市場占有率已達「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申報標準,所以要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

有擔心兩家合併後之市場不競爭,戲稱合併後變「好貴KTV」。過往,公平會曾調查認定兩家公司內部網路、電話互連,營運用設備及產品共同採購、資源共享,屬經常共同經營行為,卻未先向公平會提出申報而加以裁罰。就相關人等持股比例及實際運作觀察,有質疑兩家業者已有實質控制從屬關係,為防止市場獨占壟斷,公平會對於「錢好合併」案,持謹慎態度。理由在於KTV一直是高度集中市場,即使這些年來有新進業者進入市場,或略有經營型態上改變,但錢櫃與好樂迪始終獨占市場鰲頭與亞軍,排除一些汽車旅館或小吃部等非專業型KTV,合併後是否變成台灣無敵強呢?

錢櫃結合案遭打回票,股價慘跌20%
錢櫃結合案遭打回票,股價慘跌20%。

再則,證券市場之投資人保護,亦為合併被關心課題之一,雖有好樂迪小股東質疑收購價太低,但每股66.7元收購價也算歷史新高,故本合併案重點,證券市場上相關變化尚屬其次,事業合併之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的不利益的權衡,乃屬焦點。

本次合併案之審議,公平會表示除聽取相關主管機關及事業提供資料及意見外,更委外辦理「視聽歌唱服務之消費者行為調查」及召開座談會,也邀集學者專家、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上下游業者及水平競爭業者,針對本結合案有關市場界定,及結合後對國內唱片、音樂著作權授權及視聽歌唱服務之影響等事項討論,慎重可見一斑。

公平會也認為,「錢好」結合前就是市場上兩大業者,相互為最主要之競爭對手,結合後視聽歌唱服務市場之前兩大事業直接相互競爭態勢消失。從消費者移轉選擇及其他競爭者之競爭能力而論,「錢好」結合後將顯著減損視聽歌唱服務市場之競爭機能,有提高價格之高度誘因與能力,消費者或競爭者並無法有效對抗、抑制,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KTV一哥與二哥的合併,明顯有經濟上利益,所以「錢好」提出結合後相關不調漲價格、不減少服務內容等承諾,但公平會認為無法解決結合後長期而言市場因消除主要競爭對手所產生提高價格之誘因,也就是說「結合事業之經濟利益」很明顯,然就「整體經濟利益」並不明顯。最終,公平交易委員認為該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明顯小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乃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為保護上下游市場整體經濟利益及消費者權益,公平會固然數度禁止錢櫃與好樂迪結合案,然而「錢好」兩家業者,若背後早已有共同經營之情形,公平會形式上禁止,能達到限制競爭之目的嗎?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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