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才是私菸所有權人!關務署急於對華膳開鍘為哪樁?

2019-08-2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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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安人員私菸案中,華航才是「貨物所有權人」,但目前關務署僅先針對華膳空廚裁罰15萬元。(資料照,AP)

在國安人員私菸案中,華航才是「貨物所有權人」,但目前關務署僅先針對華膳空廚裁罰15萬元。(資料照,AP)

國安人員走私洋菸事件震驚全國,財政部關務署針對華膳空廚裁罰15萬元,日前才引發社會討論,財政部始終強調,該案所涉及走私部分,依據《行政罰法》「刑事優先」原則,將待法院判決後再依法裁處相關業者。不過,同樣是刑事案件,華航子公司華儲員工2013年底所犯下的海洛英走私案,關務署竟然等到2018年、行政罰裁處權即將失效之際,才就華儲部分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罰款6萬元,相較於一般報關行員工漏報走私,關務署動輒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處以「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華航長期獲得的「寬厚」待遇,業界都頗為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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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貨棧與保稅倉庫的走私行為,依據情節輕重,可以分為第35條的「擅行移動貨物」、第37條的「虛報貨物逃避關稅」以及第36條的「私運貨物」。關務署官員解釋,「虛報貨物逃避關稅」與「私運貨物」最大的差別,在於有無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如果以走私洋菸為例,一般漁船走私洋菸,因為完全沒有海關申報行為,因此一定會構成「私運貨物」之罪。

由於走私行為所面臨的行政裁罰輕重有別,從「擅行移動貨物」的「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到漏報貨物處以「漏報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最重的則是「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差距非常大,讓關務署在實際執法上有很大操作空間。

華航數度捲入走私案 多被輕輕放下

以華航捲入走私案為例,華航子公司華儲2013年11月爆發史上最大宗航空貨櫃走私海洛因案;2005年與2007年,發生員工夥同報關人員私運、夾帶毒品的案件;今年5月,華儲也發生誤放25把槍榴彈入境事件。於歷年走私案的行政救濟過程中,華航都不斷強調上述走私行為係不肖員工「內神通外鬼」導致,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應遭受裁罰,因此,除了2013年底走私海洛因案,最後以「擅行移動貨物」裁罰6萬元之外,其餘走私案都被輕輕放下。

民營報關業者向《風傳媒》投訴,同樣是走私行為,華航長期以來始終獲得關務署「禮遇」,就連最嚴重的海洛因走私案,最後都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罰6萬元結案,2013年底的案子拖到2018年6月才罰,讓人懷疑,關務署是拖到行政罰裁處權3年期效將屆,才趕快罰6萬元結案;相對之下,民營報關行員工的漏報、走私行為,關務署動輒引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以私運行為對報關行處以最重的罰鍰。

業者表示,依據《行政罰法》規定,「法人…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倉儲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的私運行為,都應以法人私運行為論處,關務署對於華航捲入國安人員私菸案,動輒搬出「刑事優先」原則,強調日前裁罰華膳空廚的15萬元,僅是針對「管理不當」行為部分開罰,但業界仍不免懷疑,關務署為何在走私刑事案件判決尚未出爐以前,就急於認定華膳空廚之行為,僅屬「擅行移動貨物」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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