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宏觀點:司法院正副院長有應具備之積極適格條件

2016-07-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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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民主平台於立法院門口反對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選。(陳伯聖攝)

守護民主平台於立法院門口反對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選。(陳伯聖攝)

最近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案鬧得沸沸揚揚,對於蔡英文總統目前提名的兩位人選,支持與反對雙方都有各自的理由。支持者除人選的適任性表達意見外,還有以總統提名權批評反對者的立場,而反對方的理由多是提出過去事蹟,說明消極不適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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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提名人選引起爭議,蔡英文總統已於日前表示,支持嚴格審查。但依照目前現行法律,僅因司法院正副院長同時兼為大法官,而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關於大法官資格之明文規定。然而該法其實只有所謂『卓著』、『有著作』等部分需要進一步審查,並無其他積極正面的條件要求,遑論對於正副院長的資格條件全無規範。如果要對司法院正副院長之提名人選行使同意權,進行嚴格審查,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所規定之條件是否已足,或者應該要有其他『積極適格條件』來檢視,目前還沒有看到比較完整性的說法。本文大膽提出其他司法院正副院長應該具備的積極適格條件如下:

第一,應具備司法行政能力。司法行政與一般行政是否有所不同,正面討論的比較少。本文認為,遵循審判獨立的憲法要求,是擔任司法機關首長為司法行政時,應有所或為有所不為的準繩。而司法院院長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既然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副院長則有代理可能,而為司法行政之最高正副首長,就應該具備司法行政能力。但如前面所言,司法行政受限於審判獨立,當有所為有所不為。因此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若曾經擔任司法行政首長,就應該被檢視過去任職司法行政首長時之司法行政能力,有無與審判獨立保持分際;若未曾擔任司法行政首長者,應視其過去或現在,如何對司法行政與審判獨立保持分際,表現出何種態度或言論,藉以具體審視該人選是否具備司法行政能力。

第二,具備憲法意識。依照憲法本文第七十八條、增修條文第五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規定,大法官主要工作在解釋憲法(其他統一解釋法令部分,因屬訓政之遺跡,目前也少有該類案件,理論上應該減少乃至廢除該制度;更少有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正副總統彈劾案之機會,故均非本文探討重點,就不在此論述)。所以擔任大法官者,縱然非公法學出身,至少也應該檢視其有無具備憲法意識,否則如何『解釋憲法』,甚至將抵觸憲法之法令宣告違憲。而過去司法院正副院長雖僅負責主持大法官會議,不從事違憲審查工作,但94年修訂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已明文規定司法院正副院長為大法官,亦需實際從事解釋憲法等違憲審查工作,當然應該符合大法官需具備之憲法意識。換句話說,司法院正副院長之人選應該被檢視過去實務表現、著作內容、發表言論,是否曾經顯現其具備何種憲法意識,包含開放或保守、左派或右派等等,讓行使同意權之立法院乃至全體人民,有機會瞭解被提名人是否有擔任兼為大法官之司法院正副院長之積極適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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