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陳玉珍條款」三讀 司法官貪污判刑定讞應吐回停職俸

2019-06-28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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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28)日三讀《法官法》修正案,若法官、檢察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圖為台灣高等法院。(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立法院臨時會今(28)日三讀《法官法》修正案,若法官、檢察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圖為台灣高等法院。(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為回應司法改革聲量,立法院臨時會今(28)日三讀《法官法》修正案。針對收賄上千萬元的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案,今年2月遭判刑12年定讞,但停職6年期間仍可持續領本俸的半薪共約120萬元,招致外界批評。因此,本次修法增訂「陳玉珍條款」,若法官、檢察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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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陳玉珍貪汙刑事案件今年2月已判決有罪確定,本次修法無法追溯。但因職務法庭判決尚未確定,未來若職務法庭判她免職,高檢署仍可依法向陳追回其停職期間領取的120萬餘元薪俸。除了「陳玉珍條款」外,已退休或離職的司法官若於任職期間涉有重大違失,也可全數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已請領者也須追回。

由於外界認為《法官法》施行多年以來,成效明顯不彰,過於嚴苛的程序及要件,造成實務上懲戒、淘汰不適任司法官難上加難,屢遭質疑「官官相護」,嚴重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因此,在法官評鑑制度部分,本次修法亦有重大改革。根據條文,法官若有違反法官倫理、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等狀況,若情節重大,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自行請求法官評鑑,取代以往只能透過機關、團體的聲請途徑。

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增加外部評鑑委員

擴大外界參與跟監督司法,三讀條文明定,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織增加外部評鑑委員,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從原本的4人增為6人,但現行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結構並未調整,因此外部委員仍未過半。

三讀條文規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外部委員(即學者專家),增加有對法官「獎懲」事項的表決權,另外也廢止法官全面評核制度。

法官懲戒程序將採「雙軌制」

而法官懲戒程序未來將採「雙軌制」,未來法官評鑑委員會若認定法官違失情節重大,可直接跳過監察院彈劾程序,逕送職務法庭審理;為賦予當事人不服判決時也有救濟程序,本次修法也將職務法庭制度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

當事人若對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者,可自判決送達20天內,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第一審由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加入參審員2人;第二審以公懲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2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人及公懲會委員1人組成合議庭審理;第二審應於6個月內審結。此外,原設於司法院的職務法庭,改設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至於職務法庭運作上,這次修法最大亮點,就讓法官懲戒案件的判決引進多元觀點。三讀條文規定,第一審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加入2名參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而職務法庭的裁判由原本的1級1審,變更為1級2審;第2審案件應於6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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