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海巡雲林艦於東沙海域,使用高壓水泵驅離進入我限制水域之陸船「金鯊」號;該事件發生後,由於當時在現場執法過程以及事後「金鯊」號搭乘人士所攝製損傷狀況大量外流曝光,因此在中國大陸多個網路社群媒體引起強烈負面評議。儘管如此,中國大陸社會輿論尚未對其對臺體系構成決策壓力,因此官方回應雖然態度強硬,但還算相當克制;未來輿論發酵是否可能讓情勢升溫失控,仍待繼續觀察。
筆者針對此事件,分別曾在10月7日於《聯合新聞網專家之眼》以「檢視高壓水泵驅離金鯊陸船的適法性」為題,以及10月9日於《梅花新聞網》以「續論海巡驅離金鯊陸船措施可議之處」為題,提出海巡執法過程各項值得檢討措施。但經過觀察各方輿情,現就前述兩稿件尚未涵蓋疑點,分別解讀分析如下,祈請各方先進參考並不吝指正。
首先再回到海巡署10月2日以「海巡依法驅離東沙越界中國漁船,堅定執法立場兼顧人道救援」為題所發布新聞稿內容,該新聞稿係以東沙島為參考點發布涉嫌進入我限制水域動態,其中「雲林艦於東沙島東方27浬(限制水域內8浬)發現中國籍「粵惠東漁75066」及「金鯊」等2艘漁船違法下錨作業」,確實引發大陸評論者嚴重誤解,認為前述兩船距離東沙島超過24浬,應該沒有進入東沙島限制水域。
針對此點,爾後海巡署發布新聞稿時,時應重申東沙島限制水域係自該島領海基線起算,並且依據中華民國88年2月10日行政院臺88內字第06161號令所公告,並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 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80097355號令修正之《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所附東沙群島領海基點,就當時所公布以混合基線方式所繪製圖示資料,清楚標示涉嫌違法進入東沙禁限制水域之船位;而非含糊籠統地僅以「東沙島東方27浬(限制水域內8浬)」說明案發船隻所在位置。

其次就要再度提到雲林艦在「金鯊」號抗不遵照驅離指示時,理應派員登臨陸船「金鯊」號,要求該船舶操縱人員在執法官員監督下起錨,並後續在雲林艦監控下,將該船驅離我限制水域。依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實施檢查勤務客觀合理判斷違反法令或安全法令之虞之情形例示表》第四項:「經觀察船筏之噸位、吃水、平衡與應作業漁區、時間顯有異常者……」以及第六項:「有其他依經驗法則判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法令或安全法令之虞者。」顯然「金鯊」號涉嫌進入我限制水域又抗不遵照驅離指示,完全符合必須登臨該船實施檢查標準,雲林艦未曾果斷登臨檢查「金鯊」號,確實值得檢討。
此外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第二條「實施檢查之範圍及要件」所列「(一)實施範圍」第1點:「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及第四條「海巡機關人員實施檢查,應以下列方式為之:」所列「(一)海域登臨檢查:」所附規範,雲林艦絕對具備合理立場依法登臨「金鯊」號實施檢查。 (相關報導: 張競觀點:日本新設國家情報局是日版CIA?還是紙老虎? | 更多文章 )

在此更要提醒,為何雲林艦在「金鯊」號抗不遵照驅離指示後必須登臨實施檢查?此因當「金鯊」號錨泊後,該船航泊日誌必須馬上註記其船位;此外登臨檢查時,依據該船駕駛臺電子航海定位儀表所顯示當時船位經緯度資料,更是證明其違法進入我限制水域錨泊重要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