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10月2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說,9月份的薪水「我還沒有領」。他形容,坐在主席台上的立法院長韓國瑜是「有薪水的院長」,而自己則是一位「沒有領薪水的院長」。這並不是因為行政院長沒有法定待遇,而是立法院在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作成凍結行政院長9月至12月薪資的決議。卓榮泰當天表示,政務人員待遇屬法定經費,不能刪除、凍結,如果藉此拘束行政機關行為,「絕對是於法無據」。
這件事情當然可以繼續爭論:立法院究竟能不能透過預算決議凍結行政院長薪資?行政院認為這項凍結於法無據,法律依據究竟在哪裡?如果行政院認定法定待遇仍應支付,那麼9月份的薪水為什麼至今沒有撥付?
但引人思考的,反而是另一個問題:院長沒領薪水,究竟表彰了什麼?又保護了什麼?
如果凍結薪資是為了表彰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那麼它究竟在制衡什麼?如果是為了監督行政院,又是針對哪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立法院所附條件,確實如行政院長所說,是要求行政院讓其不副署的法律案生效,那麼以預算手段暫停其法定待遇,那麼這項制度安排究竟是在保護立法院的權力、行政責任的政治性,還是另一種更大的憲政原則?
反過來說,如果行政院認為這項凍結於法無據,那麼依法應該支付的薪資為什麼沒有支付?究竟是哪一個權責機關認定目前「不發」?依據的是哪一條法律?誰對這個決定負責?既然院長認定依法應支付,那暫不支付的決定由誰作成?為何可以不被追究其違法責任?
法律可以有爭議,制度卻不能永遠停在爭議裡。薪水要發,有發的法律依據;薪水不發,也應該有不發的法律依據。要發不發,都必須有人依法負責。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立法院的決議沒有拘束力,就應該依照自己的法律判斷繼續執行法定待遇;如果認為在爭議解決之前暫緩支付有其必要,也應該能說明究竟是哪一項法令授權這樣做。
可是現在已經出現一個很奇怪的狀態:立法院說自己是在依法行使預算審議權,行政院說自己尊重立法院更尊重法律,人事與會計機關也可以說明自己的立場。每一個環節似乎都有自己的理由,但沒人知道,誰決定發不發院長薪水,他又有何依據?
這不是單純的朝野對抗問題,而是「責任究竟落在哪裡」的問題。而且這種制度上的接縫,還不只出現在行政院長的薪水而已。
立法院預算中心9月針對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提出評估,指出行政院是在年度總預算審查結果尚未經總統公布、尚無法定預算數之前,就提出追加預算案;由於預算法規定追加預算應以法定預算為基礎編列,因此預算中心認為其適法性「待酌」。同一份報告也指出,本次追加預算案約九成五資源集中於國防及經濟發展支出,使教育、科學、文化、社會福利及環境保護經費的相對占比下降,並認為資源配置與憲法政策意旨「容有落差」。
憲法第164條明定,中央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不得少於預算總額15%。但釋字463已經說得很清楚,這裡所稱的「預算總額」不包括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同時,教育、科學、文化經費的具體數額、比例、編列方式及歸屬範圍等問題,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決定。
換句話說,只要依照現行規則計算,年度總預算中的比例符合規定,就可能得到一個形式上完全成立的答案。可是,這個答案是否已經回應了憲法真正想保護的東西?
假設未來一個非常熟悉制度的人,知道哪些預算要計入分母、哪些不計入分母,也知道哪些事項可以透過追加預算處理,那麼他完全可能設計出一套每一個數字都符合既有規則、每一個程序也都有法源依據的預算安排。報表上的比例沒有違反規定,程序也沒有明顯越界,但國家實際把多少資源放到哪裡,卻可能已經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我們不得不想:當一個制度的指標完全正確時,它是否仍然可能與制度原本想保護的目的逐漸產生距離?
這種狀況才剛剛在教育現場演出過:教師聘任率99.48%,不代表缺師荒已經解決;留任率提高了,也不代表老師還是跟以往一樣願意付出;一項計畫完成率100%,更不代表原本要解決的問題已經消失。數字沒有說謊,卻可能沒有說完事情;程序沒有違法,也可能沒有完成制度的目的。
回到憲政制度裡,道理也是一樣:形式上的合憲,是一個法律判斷;憲法目的是否仍然被實現,則是另一個問題。
近期臺灣常見的憲政爭議,是行政院說立法院違憲,立法院說行政院違憲;不同政治陣營也各自提出憲法解釋,試圖證明對方站錯了位置。這當然是一種令人困擾的憲政衝突,但它至少還有一個共同前提:大家都承認憲法是最高規範,爭的是誰比較符合憲法。可是,如果有一天,所有政治與行政行為人都已經非常熟悉制度,每一個決定都有法條可以援引,每一項支出都有預算科目,每一個程序都有授權,每一個爭議都有過去的解釋可以引用,最後所有人都可以很有把握地說:「我沒有違憲。」
那麼,接下來呢?大家都沒有違憲,就能證明「憲法本想保護的東西,一定毫髮無傷」嗎?
這可能比今天大家互相指責對方違憲,更值得我們警惕。
因為前一種狀態至少還存在衝突。有人認為權力越界,就會有人提出質疑;有人認為制度遭到破壞,就會要求憲法機關介入。但如果未來的制度越來越精密,每一個行為人都學會如何在規則之內行動,最後形成的是一個「大家都沒有違憲」的世界,反而可能很難找到一個明確的責任承擔者。
沒有人違反規則,卻可能沒有人再對規則背後的目的負責。
這也是為什麼,回頭看卓榮泰所說的「我還沒領到薪水」,應該爭論的並不是行政院長到底能不能領那筆錢。畢竟問題應該回到憲法、法律與預算制度本身來處理,而不能靠政治人物的一句話決定。所以更值得追問的恐怕是:這項制度安排究竟表彰了什麼,又保護了什麼?
卓院長前一日並說:行政院編列預算是憲法義務,盼立法院謹守憲政分際、依期限審議預算,讓憲政秩序回歸常軌。但預算法固然規定立法院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前完成審議,也規範總預算未及時完成時,部分既有例行計畫得依前一年度預算執行,卻沒有因此建立一套足以促使預算如期完成的責任效果。法律寫了期限,卻沒有把「逾期之後怎麼辦」完整接起來。
一個制度不僅需要「有沒有違反規則」的答案,還需要有人對制度運作最後產生的結果負責、補齊尚未完整的責任。正因為憲政制度需要立法、行政與司法各自負責,我們才更應該在形式規則之外,持續追問制度目的是否仍然存在、同時在有人沒有完成責任時,規範不只能發揮續行韌性,更能引導權利者如期完成。
否則,即使制度上每一個程序都有依據,每一筆錢都有科目,每一項權力都有授權,每一個人都可以說自己依法而行。仍沒有人想要回答,這些法律、預算與程序,是為了達成什麼目的。
院長沒領薪水,看起來只是一筆錢的問題;追加預算看起來只是預算編列技術問題;憲法第164條看起來也只是15%的計算問題。但如果我們把這些事情放在一起看,也許真正值得擔心的,並不是哪一個人今天違反了憲法,而是有一天,我們所有人都能證明自己沒有違憲,卻再也沒有人能回答:憲法原本想保護的東西,還在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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