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不其然,柯文哲因京華城等案,遭台北地院一審重判17年,其中最大的一條罪責就是京華城容積獎勵案,遭法官以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3年。
北檢曾以擔心柯文哲與證人串供等理由,羈押他1年多後,洋洋灑灑在起訴書寫了柯的各種罪證,但一審法官最後只能以他收賄7筆政治獻金各30萬元、合計210萬元,做為他圖利收賄的證據。但一審法官的裁判,可謂大打當時北檢與「鏡檢」的臉。
想當初,北檢在偵查不公開期間,任由鏡周刊報導各項疑似柯文哲的犯罪證據,包括「小沈1500」、「陳盈助捐300萬」、「王令麟500」等,似有意圖連結「小沈1500」就是沈慶京的捐款或賄款。然而,「1500」既查無金流,也沒有各項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沈慶京曾為京華城案容積率獲提高、而捐款或賄款給柯文哲1500(萬元?)。
但在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鏡周刊不斷的撰寫北檢本不應公開的偵查資料,不但既有「污染」法官後續所做「心證」的可能,同樣的,也污染了許多社會大眾的心靈,似刻意將柯文哲塑造成「貪婪政客」的形象。
然而,一審法官審理後做出的裁判,除了威京集團以7位員工名義各捐30萬元給民眾黨,被視為是賄款外,其餘經查證結果,都是合法的政治獻金或捐款,北檢先押人再取供的結果,北院最後還是認為既無法證明「小沈1500」是捐款或賄款,也沒有找到現金或金流,根本無法認定柯文哲貪了小沈1500(萬元?)。
北檢與鏡周刊相關人員,在偵查不公開期間不斷的洩漏出柯文哲遭偵查的各項訊息,其情節,與網軍帶風向的行為,不僅有異曲同工之妙,也實有誤導(污染)法官心證與社會大眾認知之嫌。
幸好,北院一審法官在判決時,仍從偵查的證據進行裁判。不過,法官以7位人頭捐款210萬元給民眾黨的事實,便認定這就是柯文哲收賄的證據,實際上,也有自打嘴巴之嫌。
北院發出的柯文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新聞稿中,其認定的主要理由即提及,「…又按公務員或公務機關於行使裁量權時,除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如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外,應符合法規之目的…」,雖然法官所提的各項原則,似是僅在規範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但司法機關、法院等「公務機關」,不也應該依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進行裁判嗎?
對照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的「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擴大開發案」收受500萬元賄款案,2021年就曾被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以支持貪污罪起訴門檻為由報請簽結;雖然後來又因新事證而重新偵辦,但在2022年下半年第二次簽結。2024年重新補強證據再偵辦,因涉案關鍵證人配合調查、詳述送錢與收賄經過,並有污點證人指證,鄭文燦疑似得知被監聽,才急忙退款。然而,當時鄭文燦僅羈押47天就交保;且至今,因法官更換人選等因素,也還未一審宣判。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京華城案的「驚堂木」─原來「微笑」與「可能有」皆可定罪 | 更多文章 )
過去,圖利貪污收賄者主要都是將賄款收進自己口袋,但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賄款的「210萬元」,全數是進到民眾黨政治獻金帳戶,沒有一毛錢進他個人口袋。其餘毫無證據而被檢方起訴的「1500萬元」,依法律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或一般民眾本來就不應該在「心中」判定柯文哲有私下貪污這些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