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中的「最低標」制度,其立法初衷是為了防弊、杜絕官商勾結,透過簡單透明的價格競爭,確保公帑不被濫用。然而,在軍事採購此一高度專業且品質至上的領域,此制度已然異化為一個製造問題的惡性循環。其運作路徑清晰可見:
首先,在激烈的競標中,部分廠商為求得標,不惜報出低於成本的「自殺式標價」。一旦得標,為了彌補虧損並榨取利潤,他們必然會在履約過程中偷工減料。例如,防彈頭盔的纖維材質可能被換成次級品,軍用口糧的內容物可能不符營養標準,營舍的鋼筋水泥強度可能被打了折扣。這些「看不見的成本」,都將在未來由第一線的官兵用生命安全來償付。
其次,當品質問題浮現,軍方監造單位與廠商便陷入無止盡的驗收爭議與法律訴訟。這不僅耗費大量行政與司法資源,更嚴重的是,部隊無法如期獲得應有的裝備與設施,導致戰備整備出現空窗。一個延宕數年的營舍工程,意味著官兵只能繼續屈就於老舊營區;一批無法通過測試的戰術背心,則讓部隊在訓練與潛在衝突中暴露於不必要的風險之下。最終,即便解約重標,也已浪費了寶貴的時間,而第二次招標的價格,往往遠高於最初的合理標價,形成「省小錢、花大錢」的荒謬局面。
為何明知最低標存在風險,承辦人員卻仍傾向採用?答案在於一種「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官僚文化。對採購人員而言,選擇「價格最低者」是最安全、最無可指摘的決定。它有著客觀的數字依據,足以應對審計單位的查核。反之,若採用「最有利標」(綜合評估品質、技術、價格等多重因素),評選過程相對複雜,主觀判斷空間較大,一旦發生爭議,承辦人員極易被質疑圖利特定廠商,甚至捲入司法調查。
這種「防弊大於興利」的思維,使得採購法原本為防堵貪腐而設的柵欄,反倒成為阻礙追求高品質、高價值的絆腳石。法律的善意,在僵化的執行與避險心態下,催生了「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環境。體質健全、願意投入研發與品質管制的優良廠商,在無法反映其價值的標案中屢屢敗北,逐漸對政府採購案失去信心,最終導致市場上只剩下敢於削價競爭、遊走在違約邊緣的投機者。
我們必須嚴肅認知,軍事採購的失敗,絕非僅是財務損失,而是對國家安全的直接侵蝕。當敵情威脅日益嚴峻,國軍的每一分戰力都至關重要。然而,因低價搶標而來的劣質裝備,正從內部削弱我們的防衛能量。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解決此一沉痾的根本之道,在於對《政府採購法》進行大刀闊斧的檢討與修訂,引導採購文化從「最低價格」轉向「最佳價值」。具體改革方向應包含:
1.確立「最有利標」為原則:特別是針對國防、救災、醫療等攸關國民生命安全的採購案,應將「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作為原則,而非例外。法律應明確賦予機關更大的裁量權,以品質、技術、履約能力、全壽期成本作為決標的核心依據。
2.導入「全壽期成本」概念:採購不應只看眼前的購入價格,更要評估後續的維護、操作、訓練乃至汰除的總體成本。一件初期投入較高但耐用、低維護的裝備,其長期效益遠勝於廉價但問題叢生的產品。
3.強化廠商資格審查與履約紀錄:建立更嚴格的廠商資格審查機制,並建立全國性的廠商履約表現資料庫。對於有不良紀錄、惡意倒閉或履約能力不足的廠商,應施以更長期的停權處分,使其無法輕易「換殼重生」,形成有效嚇阻。
4.鬆綁審計與司法枷鎖:審計與司法單位應與時俱進,調整查核思維,從單純的「價格審計」轉向「價值審計」,理解並尊重採購機關基於專業判斷所做的「最有利標」決策,為勇於任事的公務員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軍事採購的沉痾,是國家治理失能的一面鏡子。當我們為國軍官兵加油打氣,要求他們誓死保衛家園時,卻提供他們一套可能因「最低標」而充滿瑕疵的裝備,這是何等的諷刺與不公。改革《政府採購法》已是刻不容緩的國安議題。立法院與行政部門必須拿出政治決心,終結這場「價低者得」的爛尾詛咒,建立一套真正能為國家買到「戰力」而非「風險」的採購制度。唯有如此,國防自主的口號才不會淪為空談,國軍的每一分血汗錢,才能真正轉化為捍衛國家的堅實力量。 (相關報導: 藍委揭福麥公司「連得上億炸藥標案」 國防部:商源被破壞採購更困難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高雄師範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