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暨其《施行細則》第39條,於上星期在北市社子島及士林地區,舉辦多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公聽會」,惟本人在詳閱北市府所提供的資料與文件之後,要主張這是違法的公聽會,因為北市府並未依法提供至為關鍵的「區段徵收計畫書」;此外,在行政程序上,北市府也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這也即是社子島居民及公民團體抗爭的主因。
北市府並未依法提供「區段徵收計畫書」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中最為關鍵的文件乃是「區段徵收計畫書」,即北市府依法應該要在公聽會召開之前就必須提供給「區段徵收計畫書」給社子島居民,並在公聽會時聆聽他們對於該計畫書的意見,但是,很遺憾地,北市府會前並未提供,縱然在公聽會已經舉行完畢的今日,「區段徵收計畫書」仍然還是尚未提供。
另外,《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的是什麼呢?那是「區段徵收公聽會說明事項」,而不是「區段徵收計畫書」。該法條第1項內容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舉行公聽會時,應於召開七日前將公聽會舉行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於其網站張貼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以書面通知區內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說明下列事項:...」,我們必須辨明,「說明下列事項」的內容並不等同於「區段徵收計畫書」!
那麼「區段徵收計畫書」應有的內容是規定在哪裡?那是規定在《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區段徵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三、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六、徵收範圍內土地權屬、面積統計。七、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二十三、預計區段徵收工作進度。」洋洋灑灑共有23項,而其中非常關鍵的就是第4款及第14款的「興辦事業計畫」,但北市府迄今也提不出「興辦事業計畫」。 (相關報導: 朱淑娟專欄:社子島「協議價購」─不是協議,是強迫交出土地 | 更多文章 )
即北市府若是依法行政,那麼在召開公聽會之前,就必須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規定,正式提出「區段徵收計畫書」,而該「區段徵收計畫書」的內容則是必須要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的規範,至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則僅為「區段徵收公聽會說明事項」,這是與「區段徵收計畫書」不同的。不客氣的說,這也就是說,北市府企圖用「區段徵收公聽會說明事項」(細則第39條)來魚目混珠及取代「區段徵收計畫書」(細則第36條),這是違法的,而且,這也違背了母法《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