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強行推動的社子島區段徵收案近日又有新的動作,即北市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0條,將於3月11日(星期二)舉辦「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公聽會」。這個公聽會的行政程序相當突兀,因為社子島區段徵收乃是屬「先行區段徵收」類別,傳統以來皆是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辦理,本案去年底已行至該辦法第二條正式作業的第二項,在進入第三項之前,卻意外的加入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公聽會,這是明顯的重大變異,為何會如此?另外,何謂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區段徵收不是徵收計畫嗎?怎麼會變成是事業計畫?該如何定義它?由於土地徵收相關法律條文中並無此詞彙,因此也很值得探詢這個名詞提出的原因。
去年12月25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召開社子島區段徵收案開發範圍及抵價地比例核定會議,雖然皆原則同意北市府所提之意見,惟在該會議決議第4點也明白指陳,「近來行政法院部分判決已指出都市計畫與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有別,後續經市府通知辦理陳述意見後,對於民眾陳情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之意見,仍應參酌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就個別土地納入徵收範圍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予以詳細說明。」
這項會議決議相當重要,這是因為過去的土地徵收審議都是錯誤的將都市計畫公益等同於土地徵收公益,只要是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的先行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案,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大抵也都是同意的,但這樣的作法近年來卻遭致行政法院很大的批評。這如竹南大埔區段徵收案的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第47號判決,業皆已明白指出都市計畫公益並不等於是土地徵收公益,徵收處分是否合於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應於徵收階段獨立判斷。
另,與桃園航空城有關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也指陳,「核准徵收處分機關應核實審查該事業辦理區段徵收具有公益性、必要性及合於比例原則。…土地徵收與國土計畫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之規範目的、內容、效果均有不同,地用管制之公共利益,難認有徵收之公益性。」該判決更對於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未審慎審查是否吻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就作出同意徵收之決議,罕見的嚴厲批評為「恣意判斷」。 (相關報導: 「浮覆地」爭奪戰!「祖產消失92年」他靠1招討回來 政府、建商、繼承人全盯上 | 更多文章 )
惟除了前述將都市計畫公益等同於土地徵收公益的嚴重錯誤之外,在先行區段徵收案例中,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在審議或核定徵收處分時,是否已經有了明確的都市計畫公益?其實是沒有的。這是因為先行區段制度乃是源自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之限制。」因此,先行區段徵收乃是在都市計畫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20、21條核定及發布實施前,就先進行區段徵收,這表示區段徵收是先行,都市計畫再跟著擬訂、變更或擴大,因此,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作出區段徵收處分時根本就還沒有確定的都市計畫公益。
由於都市計畫公益不等同於土地徵收公益,而社子島的都市計畫迄今也僅是審議通過,而非核定及發布實施,尚未具備實質法律效力,北市府仍可彈性更動,因此它更是無法作為社子島先行區段徵收的基礎。由此,一個極為嚴肅的課題就出現了,即社子島先行區段徵收所需的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到底要如何審查及判斷?若北市府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目前所審議通過的都市計畫版本僅能作為參考,那麼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該如何來審議?以往北市府都是將都市計畫包裝成為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0條所稱的事業計畫,但這在未來已經是行不通了,若不予以改變,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將來即將面對的是「一個沒有明確事業計畫的土地徵收計畫」。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本人懷疑北市府乃因此創造一個前所未有的「區段徵收事業計畫」,企圖以區段徵收事業計畫來取代都市計畫事業計畫,此來欺騙內政部、社子島居民及全國民眾,意圖以此來蒙混過關。
關心本案的朋友只要上「明日社子島」臉書社團即可取得「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事業計畫公聽會」共30頁的簡報資料,觀其內容大概就是過往不斷呈現的內容,如今只是用不一樣的名詞(區段徵收事業計畫)來予以包裝罷了,若再看其議程表的安排,在90分鐘的陳述意見時間內,將要容納4,508位土地所有權人發言(尚不包括利害關係人),試問這又有可能嗎?不禁懷疑,這場突兀公聽會的舉辦是否僅是要創造一個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0條土地徵收程序的假象?
最後想要寄語年輕的蔣萬安市長,區段徵收制度乃是源自於19世紀歐洲的超額徵收,惟由於其嚴重侵害財產權,歐美國家至遲都已在20世紀初期就將其廢除,然我國竟然在21世紀仍在大肆使用,並有惡劣的先行區段徵收制度的變形,這實在是非常的遺憾。區段徵收的爭議為何特別的大?其一、因為徵收完的部分土地是移轉為私人,而不是作為公共使用,因此在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中,多位大法官皆對於移轉給私人的徵收主張必須要有「極重要公益」作為前提,而地區發展、籌措財源或是有利於國庫等目的都是不符合此程度的公益。其二、區段徵收的法源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其各款文字皆極為抽象,這恐也違背了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有關土地徵收目的及用途皆須明確具體的憲法誡命。因此衷心期盼蔣市長能夠體恤社子島居民長年來的痛苦,保障他們的財產權、生存權及基本人權,立即停止社子島區段徵收。 (相關報導: 「浮覆地」爭奪戰!「祖產消失92年」他靠1招討回來 政府、建商、繼承人全盯上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及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兼任教授、臺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