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中央或地方,之所以熱愛「區段徵收」,無非是可以平白從人民手中拿到六成土地,該編列預算的公共建設,不必花一毛錢,剩餘的地再賣給建商,扣除開發費用,政府還能大賺一筆。這種所謂「自償性開發事業」,是建立在搶人民土地的基礎上,但卻假裝不知道,「自償」並不能成為徵收公益性的理由。
但現在卻出現一個虧損的區段徵收「社子島」,台北市政府雖自評「不具財務可行性」,卻又說「願意承受高財務風險」。但同樣為此承擔風險的,還有即將被拿走土地、甚至迫遷的社子島居民。市政府說,開發是為了改善居民生活品質,但要達到這個目的,有其他風險更低的方法,何故偏要區段徵收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