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涉嫌違反《金控法》、《證交法》等案,一審依偽造文書罪判刑9月,二審逆轉獲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尚未公布改判理由,全案仍可上訴。
民事訴訟方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提告向蔡友才及前總經理吳漢卿求償新台幣57億餘元,一審判決免賠,二審改判蔡友才賠償5000萬元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現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
本案源於美國紐約州金融檢查局於2015年初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展開年度金融檢查,並於2016年2月出具檢查報告,提出8項應立即改善事項及7項應改善事項,最後於當年8月要求兆豐銀繳納美金1.8億元(約新台幣57.6億元)罰款,震驚金融界。
此後,全案由檢調單位接手偵辦,認為蔡友才在管理兆豐金過程有疏失,明知美方對兆豐銀紐約分行金檢報告認有缺失,卻不開董事會或向董事報告,導致兆豐慘遭重罰。蔡友才與主任秘書王起梆、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被控在兆豐銀重罰消息還未公布前賣出持股,涉嫌內線交易。
此外,蔡友才與王起梆利用公司資源,另設「鑒機管理顧問公司」、「鑒機資產管理公司」,涉嫌藉由核貸潤泰集團收受服務費2.25億元洗錢到海外隱匿,檢方對其提起公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蔡友才成立鑒機公司過程偽造董事會不實紀錄、製作內容不實的Cover Letter回覆DFS成立偽造文書罪,判刑9月,可易科罰金。王起梆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並於今(21)日改判蔡友才無罪,具體判決理由仍未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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