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要繼續說個美國故事。美國各大學法學院的憲法課堂上,開講的第一個憲法案例,大概都會是一八○三年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所主筆的「馬布里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一案。
這個案子,成為兩百餘年美國法院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的開始,如果稱之為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司法判決,亦不為過。我國《憲法》中規定,對於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問題,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終局的審判權力加以決定,其源頭也是來自十九世紀之初這個發生於美國政壇的案件。
這個案件背後的故事,是場政治鬥爭。一八○○年美國進行總統大選,在任總統亞當斯(John Adams)敗給了同是開國元勳的政治對手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亞當斯是聯邦黨人;傑弗遜則屬於共和黨陣營。當時兩黨酣鬥激烈,非同一般。
亞當斯先是提名其國務卿馬歇爾填補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空缺。接著在即將交出政權的最後時刻,由國會通過新法,在華盛頓特區增加數十位法官,隨即迅速通過亞當斯總統提名同黨的人選擔任此一新職,次日即是新總統就職。馬歇爾國務卿的弟弟,當時受命在國務卿辦公室中連夜蠟封該批法官的任命狀以便投寄。時近午夜,他匆忙中遺漏了十餘份留在室內,即行離開。次日馬歇爾首席大法官主持新任總統宣誓就職,還答應新任總統在找到下位國務卿之前幫忙暫代其職。直到新國務卿麥迪遜(James Madison)履新,才發現尚未投遞的任命狀,將之扣住不發。
這批受到任命的法官,史上常遭謔稱為「午夜法官」。收到任命狀的當即欣然上任;沒有受到任命狀的馬布里(William Marbury),因為已知任命但迄未獲得任命狀,乃依國會立法《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向最高法院起訴,請求判命麥迪遜國務卿布達任命以容其上任。此案由馬歇爾首席大法官主審。他不但並未依司法常例迴避此案,反而自任判決的主筆大法官。他的判決書,在爭議主題的是非論理之外,可能並非全無政治上利害關係的考量,或也適足以顯示他的司法判斷與政治智慧。
他的判決理由,依序回答了三個問題。
第一,馬布里有沒有權利受到侵害?
因為,如果是否發送任命令不是涉及依法可以主張的權利,而是完全可以由總統領導的行政部門裁量的話,馬布里的控告就缺乏立場了。馬歇爾不單單確認馬布里是在主張權利,而且指出其權利確實已遭侵害,也認定馬布里享有要求布達其人事命令的權利。判決中解釋,此項任命的職位,法律設有任期保障;當任命狀業已用印而完成簽署時,任命即成立生效,因任命而取得的權利即已存在;麥迪遜必須布達其任命,別無選擇。馬歇爾為這個問題給出肯定答案,採取的就是以權利為基礎(right based)的思考模式。判決中的一句話,已為司法的核心功能定調:司法的管轄權並不包括交由政治部門裁量的政治問題,司法專司審判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問題。 (相關報導: 李念祖專文: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的司法遺產 | 更多文章 )
第二個問題是,權利遭受侵害,法律有無救濟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