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車主因不滿遭警方開罰24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提起行政訴訟,聲稱自己只是「因被後方車輛按喇叭,短暫停車」並無違規。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該名駕駛並非遇到突發狀況,卻在車道中突然煞車並停車,已違反交通規定,駁回其訴訟,並由其負擔訴訟費用。
遭後方車輛按喇叭,他下車檢查被罰24000元
判決書指出,2024年11月12日下午,駕駛行經於台中市龍井區大同街與大順街口,警方依據民眾檢舉,確認該車輛在行駛途中無明顯原因突然停車,導致後方車輛跟著急煞,產生潛在交通風險,依法開出兩張罰單並做出相關裁罰。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後指出,駕駛當時未有突發事件,卻任意在車道中停車,下車走向後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而駕駛聲稱「擔心發生事故才下車查看」的理由,並不構成合法的突發狀況。
法官強調,該條文設立目的在於預防突發煞車或停車行為引發車禍,因此即使停車時間短、未發生事故,也不能任意在車道中停車。原告提出的「比例原則」與其他法院舊判例亦無法成立,最終裁定原處分並無不當,駁回訴訟。
驟然變換車道或減速罰款金額
交通部表示,民眾開車時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將處罰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還要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責任編輯/林俐 (相關報導: 汽機車加油千萬別加到滿!中油列9大「耗油超傷車」禁忌,7招延長壽命又省錢 | 更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