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乳」變專有名詞!2026年起取得標章才能標示 違者最高罰400萬

2025-06-03 23:00
食藥署3日公告,新的鮮乳品名標示規定明年7月1日正式上路。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hotoac)

進口乳品可否標「鮮乳」終於敲定,食藥署今(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未來只有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認證的產品才能標示為「鮮乳」,其餘各類乳品只能稱為「牛乳」、「羊乳」等,新制明年(2026)7月1日正式上路,標示不實者最高可處罰鍰400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劉芳銘表示,此次公告的「鮮乳」標示規定,主要是依照農業部意見,為了要讓鮮乳的管理更加明確,避免品名有衝突,因此,決定參酌國際規範用詞,明定僅有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才能標示為「鮮乳」,以避免消費者混淆,讓「鮮乳」變成一個專有名詞。

20250603-從明年7月1日起,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認證的產品才能標示為「鮮乳」。(食藥署提供)
從明年7月1日起,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認證的產品才能標示為「鮮乳」。(食藥署提供)

至於其他各類乳品未來如何標示?劉芳銘指出,新的標示規定一律修正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名稱。

劉芳銘說,新的鮮乳品名標示規定明年7月1日正式上路,違反規定,應標示而未標示者,可依違反食安法開罰3萬到300萬元;標示不實者,則可開罰4萬元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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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未來不應標示鮮乳而標示鮮乳者,將依食安法最高處以400萬罰鍰。(食藥署提供)
未來不應標示鮮乳而標示鮮乳者,將依食安法最高處以400萬罰鍰。(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表示,新規定同時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之標示規定;成分調整清楚標示,針對食用動物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倘屬乳脂肪、乳糖調整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之等同意義字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或本公告附表一者,得逕以「全脂」、「低脂」、「無乳糖」標示之;並擴大規範對象:納入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為規範對象。上述規定則自202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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