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檢察官則主張死刑的主要目的就是應報,應報的意義就是個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是「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死刑的本質就是一個誠實面對自己犯行的報應而已,沒有什麼崇高的目的。檢察官直接當庭表示:「我是佛教徒,我也不喜歡殺生。但除非社會原諒,否則鄭捷沒判死刑,司法工作者對社會有交代嗎?」檢察官並引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皆肯認死刑不違憲,死刑屬立法裁量。
關於死刑違憲與否,一直爭議不斷,主張死刑違憲的人就認為,憲法第15條揭示了「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23條則說明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生存權等),但基本權利也僅可以法律「限制」而不能「剝奪」,而生存權之最核心內容就是「活著」,如果施以死刑就會「完全剝奪」生存權,因此死刑,尤其是唯一死刑,恐有違憲之嫌。

至於檢察官所引述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則有論者認為,釋字194號以及263號解釋是針對「唯一死刑是否合憲」而不是「死刑是否合憲」,唯一死刑的規定目前也已經完全廢止。而釋字476號解釋乃是在民國88年所作出的解釋,其中所依據的審查原則經過將近二十年的發展,已更為細緻、嚴密,亦更符合現今社會,因此,有必要以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所發展出的更為嚴密的憲法審查體系及基準來重新審查。
眾所矚目的鄭捷案已進入尾聲,審判長也宣布將在4月22號上午10點宣判,但關於死刑作為刑罰的最激烈手段,此一議題相信仍會在我國法界乃至全社會上持續討論下去。 (相關報導: 向被害人家屬道歉 鄭捷:矯正署將受刑人改為人型廢棄物 | 更多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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