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房出租注意!房屋稅新制即將上路,國稅局曝做1件事「每月每屋可少報1.5萬元稅金」

2025-03-1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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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房東若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訂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15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優惠。(資料照/柯承惠攝)

國稅局表示,房東若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訂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15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優惠。(資料照/柯承惠攝)

五月就要開始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差別稅率新制也即將上路,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特別提醒房東,房屋所有人如果是將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1.5%~2.4%,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房東若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訂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15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優惠。財稅局也提醒,記得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4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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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適用較低稅率,且每月每屋可申報1.5萬元租金免稅額

俗稱「囤房稅2.0」的房屋稅差別稅率新制自去年7月1日上路,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針對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納稅義務人,將依其全國總持有戶數適用差別稅率2%~4.8%;不過房屋所有人如果是將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1.5%~2.4%。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指的是出租當年度租金達財政部公告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房屋稅即可適用較低稅率1.5%~2.4%。舉例來說,112年度屏東縣房屋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17%,假設持有屏東縣房屋,其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申報年度租金所得達17萬元以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住宅法第23條規定,房東若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5000元額度內免納綜合所得稅;應課稅租金收入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之單據者,減除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舉例說明,A先生將房屋經由租屋服務業者媒合及代為管理,自113年1月起作為社會住宅出租,每月租金收入為20000元,扣掉每月租金免課稅限額15000元後,全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60000元〔(20000元-15000元)×12個月〕。

如果無法提供可扣減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則按應課稅租金收入60000元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36000元(60000元×60%),因此A先生申報113年度租賃所得為60000元-36000元=24000元。

財稅局特別提醒房東,若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符合租金標準,要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今年為3月22日,因為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4日,申報後在5月還是要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適用較低稅率。

申請房屋稅較低稅率條件。(圖/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供)
申請房屋稅較低稅率條件。(圖/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供)
申請房屋稅較低稅率條件。(圖/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供)
申請房屋稅較低稅率條件。(圖/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供)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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