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飆163公里「慘收1.2萬元罰單」還被扣牌!他不服提告,法院最後判決出爐

2025-03-1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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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中市有一名駕駛,行經國道時,時速至163公里,除遭罰1.2萬元外,還得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以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期台中市有一名駕駛,行經國道時,時速至163公里,除遭罰1.2萬元外,還得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以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資料照/顏麟宇攝)

道路安全攸關性命,不管是行人或駕駛都應遵守交通規則,才能保障用路安全,而政府與警方也會訂定交通規則並加強取締,以降低肇事率。而近期台中市有一名駕駛,行經國道時,時速至163公里,已經超速53公里,遭測速相機拍照,除遭罰1.2萬元外,還得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以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不過,該名駕駛提起行政訴訟,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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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開163公里「慘收1.2萬元罰單」還被扣牌!法院最後判決出爐

台中市一名駕駛於2024年6月27日,行經國道1號北向224.9公里處時,經員警以檢定合格之照相式雷達測速儀測得其時速163公里,該路段速限110公里,已超速53公里,依道交處罰條例,罰新台幣12000元,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駕駛提起行政訴訟表示,該路段無照明設備,無法看見「警52」標誌,且其駕駛時該路段內側超車道遭其他駕駛佔用,且車流量低,駕駛認為自己有保持安全車距加速,通過佔用內側車道之車輛後,變換回中間車道並降低車速,並無危險駕駛。

而法院則認為,固定式「警52」測速取締標誌設置於國道1號北向225.2公里處外側車道旁,其並未遭遮蔽或圖像不清晰等,且雷達測速儀設置於「警52」標誌下游約300公尺處之同路段北向224.9公里處,兩者至少約相距300公尺以上,並無不符合規定。於查證時發現,駕駛於限速時速110公里路段,時速高達163公里,超速53公里,且標誌等確實並未遭遮蔽,可證其超速絕非因一時分心所致,因此將其訴訟駁回,並繳交訴訟費用。

超速罰款金額

一般道路超速違規:處新臺幣1200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機車超過速限時速:20公里以內罰1200元;超過速限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罰1400元、超過速限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罰1600元。

高(快)速公路超速:超過速限時速20公里以內罰3000元;超過速限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罰3500元、超過速限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罰5000元。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日前曾說明,無論一般道路還是快速道路、高速公路,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超速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處新台幣12000元至18000元罰鍰;超速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處新台幣16000元至24000元罰鍰;超速80公里以上者處罰新台幣36000元罰鍰,以上都還要被吊扣汽機車牌照6個月,如果不按時繳送還會被註銷車牌。

資料來源:《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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