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預售屋延遲完工,消費者可向建商要求給付遲延利息

2022-02-12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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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興建預售屋建案,若有發生超過完工期限卻未完工的情形,應依規定給付買方遲延利息。(林瑞慶攝)

建商興建預售屋建案,若有發生超過完工期限卻未完工的情形,應依規定給付買方遲延利息。(林瑞慶攝)

近期有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延後2年交屋,建商卻只願無息退還已繳價款或無條件等候交屋,內政部對此強調,建商這種作法已經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興建預售屋建案,若有發生超過完工期限卻未完工的情形,應依規定給付買方遲延利息;又如超過3個月仍未完工,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賣方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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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夠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延伸閱讀:買預售屋,最常遇到這5大糾紛!不想被建商佔便宜,簽約前最好睜大眼睛

建商若未改善 可罰150萬元

建商在興建過程中,若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經構成遲延給付情形,根據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

此外,如果建案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不僅應退還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也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表示,民眾如果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藉此維護自身權益。

內政部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若未依約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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