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告人一定要到地檢署「按鈴」嗎?呂秋遠解釋這動作的背後由來:在古代亂按會被打一頓

2019-12-0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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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一定要按鈴嗎?(陳明仁攝)

控告一定要按鈴嗎?(陳明仁攝)

大概很多人不知道「按鈴申告」是什麼鬼東西,老是按到愛心服務鈴。事實上,按鈴申告是一種中國古老文化傳承下來的制度,演變至現在,成為政治人物作秀的最佳工具。簡單來說,按鈴申告,就是有些人要告人,不去警察局報案,而是直接到地檢署按門鈴,接著就會有法警出來引導,安排值班的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訊問,等於接受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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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制度,出現於何時已經不可考。中國古代衙門設有三種鼓,更鼓,設在譙樓上,用來報時,日落到日出可以分成五個時段,稱為五更天,不是五月天。堂鼓,設在大堂內,長官升堂、退堂都會打鼓,「打退堂鼓」四個字,就是用來形容長官要退堂的意思。最後是掛在大門門簷下的門鼓,或稱為喊冤鼓。門鼓不是每個衙門都設,有的衙門是掛銅鑼,有的甚至什麼都不掛,只要民眾到門口「喊稟」,當然知縣大人也可以裝作沒聽到。重點是,沒事不要打鼓,「無端擊鼓、驚擾聽聞」,不論是不是受害者,知縣大人有權力先打報案的人一頓。

基本上,知縣大人一年平均要處理上千件的案件,而且史書上記載,北宋年間,包拯在開封府時,創下了一項司法先例,讓訴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到他面前提告,後來包拯被神化,明朝的官員也跟著這麼做,但是畢竟像包青天這樣黑眼圈也要辦案的官員並不多,每年要審一、二千件的刑、民事案,一般官員很難承受,所以,後來就衍生出所謂的「放告日」,只有在特定時間才能提告,明末清初,大多數州縣都是三、六、九日放告,到了清朝末年,因為官員越來越懶惰,於是僅允許「三八放告」,也就是初三、初八、十三、十八、二三、二八,每個月只能有六天告人,逾期下次請早。因為儒家不喜歡興訟,康熙年間甚至規定,除了重大刑案以外,四月初一到七月三十都不能提告,受理的官員還會被彈劾。

在明朝與清朝年間,提告要書面,俗稱告狀。一般而言,一張狀紙不可以超過兩百字,要本人具名,匿名告狀會處以絞刑,而且被告的人會直接無罪。而且,老百姓不可以自己寫狀,必須要找官方認可的人幫忙寫,寫狀紙的人,就稱之為「代書」,不過一般都是先找「訟師」幫忙起草,再由「代書」謄抄。不過,即使一年的提告天數頂多只有四十八天,放告日當天還是人山人海,訴狀動輒上百張以上,即使每篇訴狀限制字數,不得超過兩百字,光是看完、問完,也要花上一整天。收案以後,有些荒唐的案件,縣老爺可以當場決定准告,或不受理,而除非重大案件,否則一般在二十天內都要做決定,這樣的司法品質,可想而知。

我們想像中的「鳴鼓申冤」制度,其實很少實際出現,都是在特定日期直接排隊提告,如果不是在三八的時候提告,而是直接鳴鼓申冤,還會被縣太爺打一頓。所以,現在的按鈴申告制度,實在過於溫暖而富有人性,只是成為政治人物作秀的最好工具而已。而且要提醒大家,按鈴申告真的不會比較快,通常如果真想報案,請到警察局即可,因為按鈴申告以後,還要經過冗長的程序,甚至分案檢察官有可能還是會發給警察局調查瞭解,等於白走了這一道程序。所以,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萬一按到愛心服務鈴,會被笑很久的。

本文經授權轉在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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