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親屬房屋或財產,原則上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然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若贈與後至被繼承人死亡前,雙方的配偶或親屬關係已經消滅(如離婚或配偶先一步死亡),該筆贈與即可免併入遺產申報。同時,立法院8月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劃清擬制遺產稅額的負擔責任。
生前2年贈與房子會課遺產稅!國稅局曝「這1情況」例外免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民法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視為擬制遺產。但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若死亡時親屬關係已消滅,則無須併入課稅,南區國稅局舉例:
1、離婚消滅親屬關係:甲君於 115 年 9 月 1 日死亡,生前於 113 年 10 月 15 日贈與媳婦乙君(兒子丙君之妻)一棟房屋。因乙君與丙君已於 114 年 6 月 1 日離婚,甲君死亡時乙君已非親屬,該房屋免併入遺產課稅。
2、配偶先死亡消滅關係案例:若丙君先於甲君死亡,丙君死亡時與乙君之配偶關係即消滅,甲君死亡時乙君已不屬於繼承人之配偶,該贈與房屋同樣免併入遺產總額。
房屋遺產稅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期間,應納遺產稅額計算(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遺產稅計算公式【一鍵試算】
遺產淨額 = 遺產總額(含房地產、存款等) - 免稅額 - 各項扣除額
應納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2026贈遺稅4大新制!死亡前2年內贈與「按財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為符合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保障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財產權,立法院2026年 8 月 21 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個別按比例發單課稅: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稅額,直接對各受贈人發單課稅,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2、拋棄繼承仍須負擔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皆會對該受贈人發單課稅。
3、納稅義務人順序明定:明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繼承人時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4、遺贈稅分期繳納門檻取消,取消 30 萬元分期門檻:刪除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之限制,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繳納,避免加徵滯納金或強制執行。
修法同時參酌《稅捐稽徵法》規定,優化納稅義務人的繳納彈性與後續催繳程序,若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稽徵機關應即對剩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通知,限期 10 日內全部繳清。
| 項目類別 | 修法前/原則規定 | 修法後/例外規定 | 課稅與繳納責任說明 |
| 生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 | 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親屬或配偶關係於死亡前已消滅(如離婚、配偶先死亡) | 免併入遺產總額,無須申報遺產稅 |
| 擬制遺產稅額負擔 | 欠缺明確規範,可能由其他繼承人負擔 | 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稅額,由受贈人負擔 | 稽徵機關直接對受贈人發單,以受贈財產為限 |
| 拋棄繼承之受贈人 | 實務上易生繳納爭議與負擔不公 | 稽徵機關一律對受贈人發單課稅 | 即使拋棄繼承或非法定繼承人,仍須對受贈財產負納稅義務 |
| 分期繳納申請門檻 | 應納稅額須達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 取消 30 萬元金額限制 | 增加納稅彈性,未如期繳納者限 10 日內一次繳清 |
Q1:被繼承人死前 2 年贈與給媳婦的房屋,如果兒子跟媳婦離婚了還要課遺產稅嗎?
不需要。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離婚,雙方親屬關係即消滅,該筆贈與的房屋不必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
Q2:如果兒子比父親先過世,父親死前 2 年贈與給媳婦的財產要算入遺產嗎?
不需要。兒子先於父親死亡時,媳婦與兒子的配偶關係即消滅,父親死亡時媳婦已非民法規定的繼承人配偶,該贈與財產同樣免併入遺產申報。
Q3:受贈人如果選擇拋棄繼承,生前受贈財產的遺產稅還需要繳嗎?
需要。依新修訂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稽徵機關會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都會直接對該受贈人發單課稅。
Q4:擬制遺產課稅修法後,繼承人會不會幫沒拿到的受贈財產背稅金?
不會。修法後明確劃分責任,稽徵機關會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獨立發單,受贈人僅以其受贈的財產額度為限負擔繳納義務。 (相關報導: 夫妻一方過世,生前財產怎麼算?2026遺贈稅新制上路!4大修正重點懶人包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Q5:申請遺產稅分期繳納有金額限制嗎?如果沒按時繳會怎樣?
新法已取消「應納稅額須滿 30 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的限制。但若未依期繳納,國稅局會將剩餘未繳清的稅款一次發單通知,並限期 10 日內全部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