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北市一名楊姓駕駛人於行經國道1號南向往桃園出口匝道時,因在變換車道的過程中未打方向燈,而遭民眾檢舉違規。楊姓駕駛人不服裁決提行政訴訟,他主張匝道下坡轉彎需提早回正方向盤,方向燈自動熄滅屬車輛安全設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該路段確屬彎道下坡特殊路況,駕駛人難以苛責「瞬間重新打燈」,且警方無法證明車主有故意過失,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國道開車方向燈提早熄滅,1關鍵法官撤罰
判決書指出,楊姓駕駛人行經南向桃園出口匝道時,因變換車道時未全程打好方向燈而遭民眾檢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該行為處以3000元的罰鍰。
楊姓駕駛人於訴訟中表示,他在初始變換車道時有顯示方向燈,而變換車道前方適剛好左轉彎設有圍欄且為下坡路段。楊姓駕駛人在該處變換車道,須即時回正方向燈,以避免碰撞匝道左側護欄,因在回正方向盤的過程,即會自動觸發方向燈熄滅,屬原始安全設計,楊姓駕駛人以此理由提出上訴,「難道要駕駛冒著撞牆風險強制維持方向燈?」。
經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片,楊姓駕駛人之車輛於變換車道初期確實有打方向燈,而車身約一半時進入左側車道,方向燈熄滅,其經過約不到1秒時間。法官認為,該處為下坡路段且帶轉彎,客觀上難以苛責要求楊姓駕駛須在方向燈熄滅、完成變換車道前再立即重新顯示方向燈,因此難你認定楊姓駕駛具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根據《行政罰法》明定「違規須出於故意或過失」才可處罰。法官依據被告所提出的事證,難以認定原告具有故意或過失,因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方向燈自動關閉會被罰錢嗎?
根據《罰單申訴.com》指出,若方向燈因方向盤回正自動關閉,應準備行車記錄器影像作為證據,以證明並非人為疏忽,有機會可以撤銷罰單。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範,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般道路違規: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可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變換車道、超車或轉彎時未使用方向燈,處3000元至6000元罰鍰。
轉彎方向燈要打多久?重點是有沒有「全程」使用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採訪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警務正賴協駿。賴協駿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謂全程是指,汽車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才叫全程使用方向燈。
如果以車輪來看,就是四個車輪都在原本的車道,駕駛人就應該先打方向燈,在車輪越線、移出原本車道的過程中,也要持續打方向燈,等四個車輪都已進入變換後的車道後,才算完成變換車道。
賴協駿表示,法規沒有規定要打幾下、至少打幾下,重點是有沒有「全程」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二項: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開車轉彎方向燈幾公尺前要打?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如何判斷30公尺?
可利用車道線的每一間隔為10公尺來作為判斷依據,30公尺就是2條車道加中間的間隔。
資料來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3 年度交字第 3351 號判決》、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罰單申訴.com》 (相關報導: 汽機車族小心!明天1交通新制正式上路「違者開罰72000元、可連帶罰」,一堆駕駛還不知道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陳得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