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政院「同婚專法」!簡至潔:感謝行政團隊做了守住人權的選擇,相信歷史會記住這一刻

2019-02-2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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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回應行政院提出的同婚專法。(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回應行政院提出的同婚專法。(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感謝行政團隊做了守住人權的選擇,相信歷史會記住這一刻!」今(21)日上午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正式出爐,而同運團體「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收到條文立刻解析,初步認定內容大致符合大法官748號的婚姻自由平等保護宗旨,雖在共同收養、跨國同性伴侶部份仍有疑義,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肯定政院決策,感謝政院做了「守住人權的選擇」,而同運先驅、釋字748當事人祁家威也肯定:「雖然還不到A+,至少可以給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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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為同性婚姻 回應同運團體訴求」

伴侶盟律師許秀雯解析,本法開宗明義說要落實釋字748、成立同性之共同親密排他性永久關係,草案針對同性二人成立的婚姻關係有了明確定義,定性「同性婚姻關係」,在此許秀雯肯定行政院團隊把結合性質定性為「同性婚姻」,有回應過去同運團體的訴求。

許秀雯指出,草案內容大致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包括婚姻關係成立後的效果、財產權利確保、終止適用《家事關係法》等部份,惟有幾點差異:

1. 結婚年齡:《釋字施行法》草案規定同性伴侶年滿18可成立婚姻關係,《民法》則是男性18歲、女性16歲,不過許秀雯認為此差異不算大問題,伴侶盟過去就提議修改《民法》結婚年齡讓男女一致,而過去討論國際人權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也建議修正,這部份應該是要修《民法》。

2. 親等放寬:一定親等以內不能成立婚姻關係,這部份在草案有放寬,但許秀雯說:「我想那是小節啦。」

3. 只准繼親收養,無法共同收養:目前草案只承認繼親收養,即伴侶收養另一名伴侶原有的血緣關係子女,若是其中一名在婚前即進行單身收養,另一方當事人恐怕無法進行繼親收養,這部份伴侶盟希望調整。

4. 人工生殖:目前台灣沒有代理孕母制度,同性婚姻專法也不會開放,至於同志伴侶要使用人工生殖的相關細節,專法說「交給主管機關審酌」;目前我國人工生殖限不孕夫妻,而「不孕夫妻」是否包括同性婚姻成立的當事人,有待再確認。

「憂26條『宗教自由保障』恐成歧視條款」

較有疑慮的,是第26條「宗教自由保障」。許秀雯檢視條文時表示「這應該是安慰反同團體用的啦」,宗教自由仍不應造成性傾向歧視,但此條文未來可能變成討論「宗教自由的射程有多遠」,例如若某醫院、某教育機構係由宗教設立,是否能禁止員工有同性伴侶關係?若禁止是否構成就業性傾向歧視?這部份有待未來案例累積再行檢視。

至於跨國同性伴侶,伴侶盟律師陳明彥指出,目前草案沒有提到任何涉外部份,會變成在兩個國家的人都承認同性結婚制度前提下同性婚姻才會成立,然而目前世界僅26個國家全面開放,如果台灣人選擇跟這26國以外的同性伴侶相守,依草案規定可能會被視為婚姻無效。

許秀雯補充,依涉外民事法律第46條,婚姻要依雙方當事人的本國法來看,台灣人這邊只要待專法草案三讀通過就可以了,但同性伴侶一個是台灣人、一個是日本人,依涉外法必須在日本法律也承認同婚,兩人的婚姻才能成立、結婚以後作為配偶有哪些權利義務才能有效力,在此司法院也要做衡酌,才能有相關配套。

至於姻親關係,伴侶盟會後補充,依據草案設計,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即草案未準用民法親屬編有關姻親的規定,這是與異性婚姻的一個重大差異,因此衍生以下疑慮:我國法體制中諸多與利益迴避義務相關的一定親等內之姻親限制,以及與姻親相關的所有其他規定,在同性婚姻之情形,究應如何處理?關於這點,必須進一步調整或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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