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斌觀點:遲來的正義絕不是正義

2019-01-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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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民眾之所以選擇行使「報復的即時正義」,並非不知道動用私刑是違法的,只是他們無法期待「司法正義」的到來,才會採取如此激烈的手段。(示意圖,取自themominmemd.com)

作者指出,民眾之所以選擇行使「報復的即時正義」,並非不知道動用私刑是違法的,只是他們無法期待「司法正義」的到來,才會採取如此激烈的手段。(示意圖,取自themominmemd.com)

台灣社會接連發生虐童家暴事件,甚至造成一歲小女孩因此不幸喪命,使得民眾憤怒情緒高漲,丟擲雞蛋已是最斯文的情緒表現,還有民眾動手毆打凌虐的兇手,對於動手「教訓」的行為,在網路上獲得極大的掌聲,認為這是伸張正義的「義舉」,動手民眾即使被逮捕進警局,仍毫無畏懼直言不後悔,甚至還有人主動表示願意為這群「正義之士」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協助,報復壞人的及時正義實現,儼然成為全民共識,認為這是懲罰家暴虐童行為人,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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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會為何放棄既有的司法程序制度,反而彌漫若要維護真理,只能依靠自己的以實力自救的報復行為才能伸張正義,凸顯台灣檢警法院整個司法體系功能,已不被民眾所信賴,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值得政府相關部門嚴肅思考面對。依靠報復而實現即時的正義雖不合法,但其所追求的毫無疑問仍是人民認知的「正義」,政府對於報復來及時實現所認知正義的態度,若仍是消極處理其適法的問題,而不深究為何民眾「棄司法程序」而「取報復即時性」的背後原因,一言以貫之,就是目前國家機關與司法制度,不被人民所信賴!

黑道組織性地脅迫運將們,讓七位司機不堪壓力尋短。(網路示意圖)
作者指出,報復壞人的及時正義實現,儼然成為全民共識,認為這是懲罰家暴虐童行為人,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方式。(網路示意圖)

依據歷年傷害罪相關判決不難發現,大多以易科罰金論處結案,會因傷害罪入監服刑的案例是為少數,就以幾年前喧騰一時某女藝人與日籍友人,酒後毆打計程車司機一案為例,因女藝人與日籍友人與司機達成民事上和解,因此法院最後僅判決緩刑確定,顯見法官在審理傷害案件時,普遍會審酌民事達成和解與否,而影響最終審判結果,是否成罪的關鍵,竟是取決於被告身上,這樣的標準是否能讓民眾所能接受,結果自是不辯自明。

再者,現行刑法關於虐童的相關規定,除非構成重傷害或致死,有最低本刑規定之外,若凌虐僅造成孩童皮肉傷,其刑責最重也只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勢必無法產生遏阻虐童的效果,而法務部昨天也很有效率提出修法草案,計畫將凌虐罪訂定最低本刑6個月徒刑,此外也增訂,若凌虐至未成年者致死,最重處無期徒刑,此應給予法務部肯定;另外,刑法280條規定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必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兒少法112條也針對孩童有相類似加重規定,但就家暴角度而言,除了小孩之外,配偶往往也是受暴者,但對於配偶卻似乎沒有相關加重處罰的規定。

角色與立場的不同,常使許多受家暴者不但不被諒解,反而還會被他人誤會。(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角色與立場的不同,常使許多受家暴者不但不被諒解,反而還會被他人誤會。(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最後,雖然保護令的申請除了被害人之外,還設了檢察官、警察及主管機關也可主動代為申請,化被動為主動,但問題是這些人並不會即時知道有施暴情事發生,反而是街坊鄰居。時常看到媒體訪問鄰居時,都時常會有「這家人時常打小孩」、「時常聽到小孩被打到求饒的叫聲」,表示鄰居都知道家暴正在發生,但別管他人家務事的觀念是普遍觀念,常常導致錯過救援時間,如果設有獎金提供誘因,應該可以增加家暴令的即時效果,提供通報或檢舉獎金,一旦確認有家暴事實,就給予適當獎金,鼓勵守望相助減少傷害擴大。

民眾之所以選擇行使「報復的即時正義」,並非不知道動用私刑是違法的,只是他們無法期待「司法正義」的到來,才會採取如此激烈的手段,甘冒違法也要讓施暴者負起應負責任,這是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嚴正面對的問題,必須從行政、司法與司法各個層面進行檢視現行制度的缺漏補正,否則「私法正義」取代「司法正義」絕非全民之福。國家當局,請了解人民的心聲《遲來的正義絕不是正義》。

*作者為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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