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國會何妨創設內閣面試合格前的「試用期條款」

2016-01-2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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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拒絕多數黨組閣,讓選後組閣成爭議。(圖為立委陳歐珀將《英派》一書贈送給毛治國。顏麟宇攝)

民進黨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拒絕多數黨組閣,讓選後組閣成爭議。(圖為立委陳歐珀將《英派》一書贈送給毛治國。顏麟宇攝)

近來馬總統挑起多數黨組閣議題,蔡英文則以維護憲政安定、遵守扁總統時期慣例為由,拒絕討論此議題之邀約。這個政壇發展令長年來我國憲政體制究竟屬內閣、總統或半總統制之陳年爭論再次翻攪,近日在風傳媒及其他媒體亦見其他高論覆述我國屬半總統制之立場。此處只擬簡單鋪陳,不再重複證立此命題,本文撰文最大的動機是提倡一個可以使責任內閣運作得更完美的改革方案,期望未來我國憲政運作能更合乎憲法條文與體系的規範。畢竟我國輿論其實不缺乏憲政體制的澄清,但政治人物總缺乏遵守意願,在深化民主憲政上,馴化屢屢越權的各該憲法機關,來得比單純陳述我國憲政體制為何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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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憲政運作閣揆經常忽略國會多數

憲法上內閣(行政院)與國會(立法院)的關係描述為內閣對國會負責(憲法增修條文§3Ⅱ)、閣員須接受常態地議員質詢(憲增§3Ⅱ①後段)、總統發布法令幾乎都要閣員副署(憲法本文§37)、國會可以倒閣(憲增§3Ⅱ③),這些規定都是責任內閣的特徵,有這些設計的憲政體制是斷然不能成為總統制,再加上一個有實權的總統,就構成我國的半總統制。

雖然成文規範是如此,但我國實務運作造成了閣揆總是意在遵從總統意志,忽略國會的指揮。簡言之陳水扁任職總統時期,第一位內閣雖然是國民黨籍的唐飛,但陳總統跳過國民黨直接徵詢唐揆在先、國民黨定調唐揆及其他未來入閣黨員以「個人名義」入閣不代表國門黨在後,國民兩黨各踢了一腳,踢歪了第一個可能造成「藍綠共治」的憲政契機;陳水扁在唐揆不服從其停建核四政策求去後任命張俊雄閣揆,陳水扁機關計算與虎謀皮不成,往後自然不願意再提名國民黨人士了;而第一位及第三位適用這部修憲的李登輝與馬英九都因為國民黨佔國會多數,不生提名不同黨閣揆的挑戰。

由於一連串的陰錯陽差,這部修憲運作實行大部分的時間,閣揆都是與總統同黨人士,政治地位又遜於當時總統,因此閣揆都沒有反抗總統的主觀意志,閣揆因此顯得形似總統之僚屬。這次馬總統向蔡準總統拋此議題,是這部修憲以來第二次有機會「藍綠共治」,本文藉此良機提出新的倡議,加強國會對內閣的民主控制,以求憲政運作上閣揆不再重總統輕國會

有一種政治上的輿論常常主張,因為1997年後國會失去了閣揆同意權,因此我國不存在受國會控制的責任內閣,從而並非總統制。這種說法忽略了雖然修憲拿掉了上任時的同意權,但把原本辭職接受擇一的覆議制度改成唯一辭職的不信任案制度,一來一往之間控制力道未必減弱。

從負責這點來說,無論是政府或企業,最常讓被授權者對權力擁有者負責的方式不外乎三種:管人、管錢、管事。發揮的在我國的內閣上,人事上總統控制去及國會控制留為憲法修正時明定,沒有更動空間而無從強化;財政上國會控制預算基於政府支出與賦稅的密切相關,無論何種憲政制度都有相當完整的預算審議權限,故也無從強化;但就業務運作而言,現行的憲法係以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方式為之,其實在法制上尚有相當的擴展續造空間。本文就要提倡國會修法,創設施政方針同意權的內閣「試用期條款」制度,強化對內閣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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