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煜宗觀點:國際婚姻下父母對於子女親權之爭奪規則

2019-01-0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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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越來越說跨國婚姻、外配,但當雙方家庭不和睦時,孩子的親權行使範圍就逼需要有明確的規範。(取自tribune.com.pk)

現今越來越說跨國婚姻、外配,但當雙方家庭不和睦時,孩子的親權行使範圍就逼需要有明確的規範。(取自tribune.com.pk)

有關父母對於子女的親權,臺灣現行民法上稱之為「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所謂未成年子女者,係指為未滿二十歲之子女而言。民法第一○八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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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民法上之親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以父母共同行使為原則,而以單獨行使為例外。例如:在父母離婚者或父母之一方不能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之情形,即屬例外。而所謂父母共同行使親權,則指的是親權內容之實現(諸如哺育、護養教育、財產管理、對子女行為之同意),均應由父母共同之意思決定,並對外共同代理子女之謂。實際上,父母在共同行使親權時,通常難免會發生意思之不一致,而使得共同行使發生障礙,或者本應共同代理卻僅由父母之一方代理。

近數十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改變及國際間往來頻率的升高,臺灣人民與外籍人士結婚的情形也成為常見的社會現象。不過,國際配偶間除了一般配偶因個性或成長環境相異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外,不同國情與社會風俗習慣的差異使得國際配偶間產生衝突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如此,由於跨國婚姻的失敗,一方配偶未經他方配偶同意而將子女帶回母國,導致國際糾紛的事例亦不斷增加。

對於以上現象,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制定通過多邊公約《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or Hague Abduction Convention),並於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在簽約國間生效。本公約旨在通過提供一種迅速返還兒童的民事程序,著眼於國際性地保護兒童,避免其受到跨國界的綁架和誘拐而造成的有害影響,以確保兒童獲迅速交還其慣常居住地。截至二○一八年九月,已有九十九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了這個公約。目前,簽署該公約的亞洲國家和地區尚屬少數,而根據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資訊,目前只有日本、菲律賓、伊拉克、以色列、土耳其、巴基斯坦、南韓、新加坡、泰國、斯里蘭卡、香港、澳門。

跨國婚姻失敗引起的親權糾紛也愈多。(網路圖片)
跨國婚姻失敗引起的親權糾紛也愈多。(網路圖片)

在本公約上揭示的立法目的有兩項:第一,在確保被不當遷移往或扣留於任何締約國的兒童能獲迅速返還;第二,在確保締約國法律所規定的親權、監護權及探視權能獲得其他締約國的尊重。而其適用的對象,則為常居於締約國之未年滿十六歲之被不當遷移或扣留的兒童,只要是其父母或監護人的親權、監護權或是探視權受到侵害。一旦有上述情形發生時,締約國將會與相關締約國的中央主管機關合作,以確保被不當遷移或扣留的兒童能夠獲得迅速返還,或以協助兒童的父母或其監護人能夠有效地行使其探視權,避免由於跨國界的親權、監護權或是探視權的糾紛,對於兒童造成有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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