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首修法》外資登台擬鬆綁 85%可採事後報備

2019-01-03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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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通過《僑外投資條例》草案,未來外國人與華僑投資除少數案件外,將由事前審查改採事後申報制,大幅簡化程序。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前)也在會後記者會說明。(資料照,陳韡誌攝)

行政院今通過《僑外投資條例》草案,未來外國人與華僑投資除少數案件外,將由事前審查改採事後申報制,大幅簡化程序。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前)也在會後記者會說明。(資料照,陳韡誌攝)

行政院院會今(3)日通過《僑外投資條例》修正案,本次修正主要係簡化審核程序,由現行一律「事前核准」制度,改採「原則事後報備、例外事前核准」,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經濟部投資處處長張銘斌表示,未來四大類將維持事先審查,包括一定金額以上(100萬美元)之投資,或持股比例以上(10%)案件,投資限制類之業別項目(例如有線電視)、投資人為外國政府或特定地區投資人等案件,須事先核准外,其餘都可改採事後申報方式辦理,一定金額以下的單純合併、分割與新創投資,將一律採取事後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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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與《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兩項法案自1997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迄今,已逾20年未作調整,過去20年儘管美商與歐洲商會,對於僑外投資的審查規定多所抱怨,但始終無法完成修法。

回應美商會、歐洲商會 政院修法

張銘斌表示,為簡化僑外人來台投資審核程序,未來投審會針對僑外投資之管理,將由現行一律「事前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對於一定金額以下之僑外投資,改採事後核備,將可減少85%申請案件,換言之,投審會每年審查3500件僑外投資案,未來3000件將改採申報制,500件才會採事先核准制。

為了鼓勵新創投資,單純的併購型態,例如公司合併、分割與新創事業投資,可以一律採取申報制,比較複雜案件才會改採事先核准。

另外在申請流程方面,張銘斌表示,為了讓僑外投資審查明確,未來投審會在申請後,必須在5日內通知是否需補正,若不涉及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准駁,原則上要在一個月內審竣,若要送其他機關審查者,則必須在二個月內審竣,除非有特別法賦予較長的審查時間,例如通傳會(NCC)的廣播電視併購案,才可以延長到二個月以上。

張銘斌表示,關於僑外資投資案限期完成審查部分,經濟部將審查時間壓縮得很嚴格,其他部會討論過程,都有表達實際執行困難度,但在法案通過後,僑外投資審查「會有很大幅度的改變」。

事後核備影響國安?經部:最重撤銷投資許可

對於修法後,僑外投資改採原則事後核備,是否會因此影響到國家安全?張銘斌表示,經濟部未來將會強化配套措施,並且對申請案事後會追蹤管理,若有影響國家安全會之違法情節,將要求限期改正,最重得撤銷投資許可。

張銘斌表示,《僑外投資條例》修正案,也增訂訂罰則配套,現有的罰則只有「取消結匯權」與撤銷投資,未來新法通過後,相關違法態樣,將授權主管機關依據情節輕重處以不同金額罰鍰。

以上市櫃公司股權投資為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對於上市櫃公司之一般財務投資會,係交由金管會管理,對於機構投資人不實申報部分,未來將加重罰則,罰鍰最高上限為480萬元,最重同時可處以「一年內不得投資有價證券」,甚至取消外人投資登記等處分。

至於非上市櫃公司部分,應申請而未申請之僑外投資人,最高處以60萬元罰鍰,應申報而未申報,則處以6萬到60萬元罰鍰。

陸資持股不得超過30% 增列「協議控制」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本次《僑外投資條例》,針對陸資的定義部分,還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直接與間接持股不得超過30%。張銘斌補充,陸資部分除了30%的持股比率判斷標準外,還增加其他判斷標準,例如,直接間接持股在三成以下,但具備控制能力,考量陸資股東可能與其他股東之間達成協議,本次《外國人投資條例》,也有納入「協議控制」部分,陸資股東如果可透過協議控制公司經營者,例如阿里巴巴或新創公司,透過股權協議讓創意團隊可以有比較大的控制權,相關投資申請就回歸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理。

至於何謂一定投資金額?張銘斌表示,經濟部先前公開徵詢各界意見,當時暫定的標準是100萬美元,未來會再與其他機關討論。王美花表示,《僑外投資條例》針對投資金額部分,會另外以行政命令規範,至於上市櫃公司之單純的併購案,例如股權分割、合併等,只有「複雜」的個案才必須事先送審,至於何謂「複雜」,未來將在《僑外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等子法中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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