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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煜宗觀點:國際婚姻下父母對於子女親權之爭奪規則
有關父母對於子女的親權,臺灣現行民法上稱之為「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所謂未成年子女者,係指為未滿二十歲之子女而言。民法第一○八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吳煜宗
2019-01-04 06:50
跨國婚姻
外籍配偶
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