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目混珠!不肖業者鯰魚充當鱈魚賣 身價翻漲謀暴利

2015-11-1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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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難以從外觀判別魚排是哪種魚肉,只能從標示去注意。(取自:食藥署)

消費者難以從外觀判別魚排是哪種魚肉,只能從標示去注意。(取自:食藥署)

11日衛福部食藥署會同彰化地檢署,稽查彰化縣「光大食品企業社」及「祥泰漁業有限公司」,發現業者購入大量鯰魚,並加工製成魚排,並在包裝上寫上鱈魚排,混充高價鱈魚謀取暴利。。食藥署表示,業者所觸犯刑事罪責將由檢方偵辦,而違反食安法將可開罰4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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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業者從越南購入大量低價冷凍鯰魚原料及加工品,將部分魚肉分切製成魚排,接著以「手工日式鱈魚排」高價販售給各地早餐店。衛生局初步調查,光大和祥泰公司今年共進口鯰魚魚磚111公噸,約100公噸製成鱈魚排產品,其中80噸已流入市面。雖然食藥署表示,業者所批發的鯰魚肉並沒有食品安全的問題,但是以不實標示名稱來販售,已經涉及標示不實,依食安法可開罰四至四百萬元。

業者以低價鯰魚肉充當鱈魚肉販售。(取自:食藥署)
業者以低價鯰魚肉充當鱈魚肉販售。(取自:食藥署)

食藥署中區管理中心主任邱秀儀指出,鯰魚又稱巴沙魚,業者在標示上頭標註巴沙魚,又以「手工鱈魚排」為名,容易造成民眾誤解而購買。甚至還在業者工廠發現未來食品,不肖業者不僅標示錯誤名稱外,更將有效日期延期,以經觸犯《刑法》妨害農工商罪的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目前已交由檢方偵辦。衛生局長葉彥伯表示,衛生局已發文請台中市、新竹市、新北市衛生局協助進行下架回收。此外,對於光大自有品牌主要銷售到的9縣市,衛生局要求光大食品在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下架回收,截至17日已回收1047箱,總計6282公斤。


《刑法》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百五十五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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