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新制三讀通過!聲請、判決門檻都下修 人民可就「個案」聲請

2018-12-18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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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為司法院憲法法庭。(資料照,取自司法院網站)

示意圖為司法院憲法法庭。(資料照,取自司法院網站)

立法院院會今(18)三讀修正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立委提案釋憲門檻從立委現有總額3分之1,下修至4分之1,意即,門檻從現行立委人數38人,降至29人;此外,人民可就「個案」聲請釋憲。本法自公布後3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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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憲法審理「法庭化」!過程、文書全公布

憲法法庭將審理過程「法庭化」,且應公開聲請書以及機關答辯書,法庭上的言詞辯論過程,更有應以適度公開播送的規定。新制不僅會公布主筆大法官的姓名,甚至大法官最後裁決的同意、不同意比數與姓名亦須公開,有別於以往「不公開會議」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違憲審查標的未及於「司法權」。新制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大法官憲法審查範圍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人民可針對「個案」終局裁判聲請釋憲。

三讀條文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三讀條文明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大法官釋憲「判決」門檻也下修 

在判決門檻降低部分,現行大法官釋憲,須有大法官總額3分之2(10人)出席、出席人數3分之2(7人)同意。三讀條文明定,下修門檻至大法官總額3分之2(10人)以上參與評議、總額過半數(8人)同意。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此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通過後更名為《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法庭化」並增加「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新制運作應有充分人力配置與增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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