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大修:取消9種死刑、貪汙犯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2015-08-3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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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取自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取自網路)

中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經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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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表示,嚴格控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是中國刑法的方向。但減少死刑要根據社會發展、犯罪情況的變化和當時的社會環境來決定。中國4年前的刑法修正案減少了13項死刑罪名。

《BBC》中文網報導,美國對話基金會估計,中國近年來處決的囚犯人數逐年下降,2013年中國共處決2400人。反死刑人士認為,中國每年處死的囚犯人數比全世界其它國家處決死囚人數加起來還要多。

修改後的刑法也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如增加規定對重大特大貪汙受賄犯罪分子可採取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刑法修正案(九)共52條,將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這項修改具體為,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此前表示,對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同時,修改後的刑法還修改了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去對貪汙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

在原刑法中對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按照「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等幾類貪汙數額進行定罪處罰。此次修法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實踐中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等。

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汙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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