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新光三越訂「無薪假協商條款」 林佳瑋糾法條關鍵4字:害死很多勞工

2025-02-1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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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三越台中中港店13日發生氣爆。(資料照,讀者提供)

新光三越台中中港店13日發生氣爆。(資料照,讀者提供)

台中新光三越中港店13日發生嚴重氣爆意外,目前無限期停業中,由於事關眾多百貨內工作人員權益,勞動部也發布勞工權益相關說明,不過其中稱雇主若無適當工作可安排,可以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也就是無薪假,引發爭議。對此,時代力量黨代表、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林佳瑋在臉書發文批評,勞動部面對質疑,根本就是已讀亂回,並批評勞部恣意解釋「景氣因素」這四個字,根本沒有一個客觀標準,最終變成由資方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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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的無薪假協商條款引發爭議,資深記者唐鎮宇也質疑,根據勞動部自己頒布的「無薪假注意事項」,只有「景氣因素導致停工或減產時」才可與勞工協商,但爆炸這件事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本來就有提供安全工作場所的義務,現在爆炸了,勞動部竟然違反自己頒佈過的規定,認為雇主可以把風險成本轉嫁給勞工。

林佳瑋也表示,針對唐鎮宇的質疑,勞動部根本就是已讀亂回,更誇張的是居然還限制民眾留言,「請問宣導政策,有這麼經不起檢驗嗎?」

林佳瑋指出,依據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白話文就是,如果資方因為自己的因素,片面減少工時、或是不讓勞工工作,雇主仍然要照付工資。而2008年遭遇金融海嘯,勞動部當時為此公布了「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林佳瑋續指,關於此注意事項有3個重點要留意,第一,這只是「注意事項」,也就是屬於「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強制力,連法規命令的位階都不是;第二,勞動部將「無薪假」換成另外一個名詞,改叫「減班休息」;第三,勞動部自行創設了「景氣因素」,一個在勞基法裡面完全找不到的名詞。

林佳瑋說,遍翻勞基法整部法典,根本沒有「景氣因素」這四個字,唯一相近的概念是勞基法第11條「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事實上,「景氣因素」這四個字害死了很多勞工,「只要你想得到,都可以包山包海被稱作『景氣因素』,根本沒有一個客觀標準,最終變成由資方來定義。」

林佳瑋批評,勞動部擴大「減班休息」的適用範圍,侵害勞工權益,然而請問這一次新光三越氣爆,跟景氣因素有什麼關係?雖然調查結果還需要時間才能確認,但很明顯跟景氣沒有關係,而是人禍吧?是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的規定,沒有盡到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的責任。「請問,現在是一個勞動部的臉書貼文,就可以恣意放寬『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的適用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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