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財政部的解釋函令並非課稅的尚方寳劍

2018-09-2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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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稅務員開立稅單越開越多是將人民逼到死角,非但不能解決民怨,反而製造更多怨尤。(資料照,吳仁邦攝)

作者認為,稅務員開立稅單越開越多是將人民逼到死角,非但不能解決民怨,反而製造更多怨尤。(資料照,吳仁邦攝)

媒體報導淡水的蔡先生和兩位兄長都是自耕農,三兄弟共同擁有一塊農地農用,配合政府政策被徵收了六成土地,因為剩下的四成土地不能耕作,2015年就賣掉了。沒想到2年後國稅局竟開出天價稅單,2018年初蔡先生委託會計師協助處裡,第一次協商為贈與稅1,800萬,過沒多久承辦人員卻說長官有長官的考量,要改用補償費當作成本,稅金變成3,000多萬。兄弟們覺得不公平,想尋求納保官出面協調,結果稅金反而翻倍將近6,500萬!他們去申請復查,三個月都沒消息,等到後來,二位兄長的財產都被禁止處分了!因此向總統、行政院長陳情,結果案子最後都回到國稅局原承辦人手上,陳情根本無效。轉了一圈又回到原點,這是政府處理陳情案件的痛病,無怪乎人民怨聲載道,蔡總統及行政院賴院長有想辦法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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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員開立稅單越開越多,是貪圖稅務獎勵金嗎?為什麼把人民逼進死角,無怪乎,公認納保官既是球員兼任裁判,非但不能解決民怨,反而製造更多怨尤。連前行政院長陳冲都對外表示,納保法太過於袒護稅捐機關,而非保護納稅人,促修納保法,升級保障納稅人。

早期政府為了「農地農有政策」及「避免農地細碎政策」,訂定土地法第 30 條進行管制,不具備自耕能力者不得承購農地,亦讓眾多自耕農承購農地時無法分割、 無法多人登記。故本件只好登記三弟所有,餘二人在買入後不能於土地登記簿上辦理產權登記,並非人民意願,如今財政部以其解釋令函規定「購買農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作為開單課稅理由,合理嗎?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抵價地是現金補償的替代品,如果當初農地登記為兄弟共有,抵價地亦即共有,也不會再衍生出二位哥哥未繳稅的問題。

行政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雜、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使依不同專業配置不同任務,分別執行,惟設官分職目的絕不在各自為政,而是著眼於分工合作,並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財政部的解釋函令多如年毛,其位階在憲法及法律之下,千萬不可以此作為課稅的尚方寳劍。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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