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敏超觀點:飆駡.搶道.逼車─不能文明點嗎?

2018-09-2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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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車文化不夠文明。(資料照,顏麟宇攝)

台灣行車文化不夠文明。(資料照,顏麟宇攝)

對外國人來說,臺灣地區有一個很獨特的文化,就是馬路上的機車特別多,由於都市人口稠密,所以在交通尖峰時段不乏見到在車陣中穿梭鑽行的機車,特是在施工路段各種四輪、二輪汽機車爭道的現象也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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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行車文化下,為了趕時間,或搶快,部分未能遵守交通規則的汽、機車駕駛或有任意變換車道、或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以致險象環生,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以臺北市來說,近五年來因車禍發生死傷的人數,每年約2萬7,000人以上,而差點與其他車輛發生事故而未發生實際傷亡或車損的情形,更不計其數,誠然,在面臨行車事故或行車糾紛時,事故或涉及糾紛的當事人無論心理或是情緒都是不好受的,但無論如何,事故或紛爭的當下,保持一顆理性平靜的心,往往是最重要但也最難作到的事。

實務上常常看到一些情形是,部分汽、機車駕駛人,因不滿其他駕駛人之行為,於是透過閃燈、鳴按喇叭,甚至逼車,擋車等方式對其他駕駛人造成干擾與妨礙,這些行為當中,若是程度較嚴重者,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而吃上官司。例如,若無正當理由而任意逼車,或將車擋在他人行向前方,阻止對方前行或離開,都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規定的「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要件,進而觸犯刑法強制罪,最高可處3年的有期徒刑。

或許有人會認為,如果是在同向還有其他車道的時候擋車,因為對方還有移動的空間,可以變換到旁邊車道,所以不會成立上面說的刑法強制罪。實則不然,因為擋車的時候確實已經妨害到他人行駛在同一車道的自由與權利,無論對方事後採取什麼應對措施,都不會影響強制罪的成立。

另一方面,因為擋車及逼車的情形,在情節更嚴重的時候,除了迫使他人停車外,更可能使後方車輛因而亦需緊急煞車或跨越分向限制線以避免追碰撞,此時,實務上認為,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其他人、車不能或難以往來通行,如果想要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公眾往來的危險,且行為人主觀上也可以認識到這樣的結果,並且使之發生時,另外會成立刑法第185條規定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總之,駕車上路,不免會遇到一些突如其來的狀況,如能保持一顆平靜的心,快快樂樂的出門,平平安安的回家,勿因一時衝動而觸法,才是最安全回家的路。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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