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蔣月惠咬傷警員的大是與大非

2018-07-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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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議員蔣月惠因咬傷警員而爆紅,作者認為,「在推崇蔣月惠精神之外,對身為議員她的行為更應被理性檢視。」(資料照,張祐銓臉書)

屏東縣議員蔣月惠因咬傷警員而爆紅,作者認為,「在推崇蔣月惠精神之外,對身為議員她的行為更應被理性檢視。」(資料照,張祐銓臉書)

前幾日,台灣的電視媒體被「蔣月惠」給洗版了,新聞採訪、電視節目的邀約,把蔣月惠由地獄捧上青天!要不是她驚天一咬,我們難以窺見在台灣的最南端,還有這樣一個坦言為了「找錢」照顧身障、弱勢而挺身投入議員選舉,用她僅有的、隻身片影般的力量試圖改變現實的社會環境,蔣月惠用她努力不懈的草根作法,讓社會看見在屏東還有一群身障兒童需要幫助,這就是人們所稱讚的、本會所認同的蔣月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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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必須就事論事,在推崇蔣月惠精神之外,對身為議員她的行為更應被理性檢視。回歸到此次使她爆紅的原因,是蔣議員去阻擋縣府拆屋的抗爭過程中,咬傷警察,之後捧花去警所道歉時,被冷漠拒絕後暴哭,而引起媒體的關注。首先,蔣月惠咬傷警察,去警察局道歉被冷漠拒絕,突顯出現今警察友善人民的作風,不如以往!此一現象,我們期期以為不可!就算被咬傷的員警不懂法理情,不願意接受道歉,但其所長上司基於警察事務一體性法則,也應該代替她出面接受道歉,以為圓場,這樣,這件蔣議員事後坦承她想要上新聞才刻意爆哭的事件,就不會爆發炸開來!

其次,依法就事論事,員警被咬傷時,正是在執行公務之時,此刻,她是個國家公權力的機器,蔣月惠咬傷的,不是警察個人身體的私法益,而是侵犯了國家公權力的公法益,因此警察在妨害公務過程中所受的輕傷,依法已被妨害公務罪包括吸收掉了,不能再論個人傷害罪!!也就是說,警員不能說蔣咬傷她,是她個人的恩怨,因為法律上,那已是公務妨害層次、蓋過吸收掉個人傷害層次!而員警因公受傷,則由國家透過撫卹、公保給付、給公傷假方式予以補償。所以如果員警不懂法理情拒絕出面,由長官代為出面接受蔣月惠的道歉,才不失顧及人情義理符合傳統的友善人民做法! 但依法行政,蔣議員咬傷員警所觸犯的妨害公務罪,是公訴罪,相同地,蔣議員也不能想用道歉來銷案,警所仍然要移送檢察官依法究責,但可以因事後道歉而從輕處理而已!

蔣月惠議員始終心繫著羅騰園的身障兒童弱勢住民,且身為議員為民喉舌,對於有需要聲援的地方,縱使單兵匹馬,也始終身先士卒、不畏艱難,這種蔣月惠精神,是值得從事司法改革的本會崇敬的,但在蔣月惠精神之外她的所作所為,仍須公平地依法就事論事,身為制訂地方自治法律的議員,蔣月惠不管是羅騰園的立案、或是為民爭取權益,都仍須依法行事,才勘為人民的表率,受人常久稱讚!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為非營利目組織,以促進司法民主化、司法官權責相符為主要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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