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限額給付 納稅人別再替金融業收爛攤

2015-03-2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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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說「這是最後一次用政府基金處理問題保險公司」,但除了即使糾正制外,更該有限額給付制。(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說「這是最後一次用政府基金處理問題保險公司」,但除了即使糾正制外,更該有限額給付制。(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國泰人壽昨日以政府賠付303億元的價格,標下國寶、幸福這2家被政府接管的保險公司,引來民間團體抗議政府以公帑賠付;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則承諾「這是最後一次用政府基金處理問題保險公司」。會有今日結果,要負責任者眾多─其中包括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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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因為收受大眾的資金(存款、保險費),如果破產倒閉,對金融與社會影響重大,因此各國都有專任監理單位,監督管理金融機構。但不論如何嚴格的監理,總會碰上人謀不臧、經濟金融情勢鉅大變化轉折等因素,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經營而倒閉的情況。

一般企業碰上這種情況,政府就讓它倒閉了;但對金融機構,政府卻不敢如此─理由很多,因為擔心影響社會安定、顧及存戶或保戶權益、怕民眾抗議、憂引發金融市場震盪等。因此,雖然依法看,金融機構可倒閉,即使有存款保險制度,但也只保障一定金額以內的存款。但實務上,政府從來不敢放手讓金融機構真正倒閉。

早在民國61年,台灣就發生過國光保險倒閉事件,政府協調其它保險公司接手保單,讓保戶權益不受損;基層金融機構發生擠兌面臨倒閉,政府下令公股行庫「概括承受」全部吃下;銀行資不抵債要倒閉,也由政府接管再標售,得標者要求的賠付金則以金融重建基金等公帑支付。保險公司的賠付金則部份來自業者繳納保費的保險安定基金,部份則來自保險業者繳交的營業稅,因此,也是有來自納稅人的錢去賠付。

國外對金融機構倒閉也有一定的處理過程,政府必然介入,但許多國家都會讓存戶、保戶承擔一定程度的損失與風險。但在台灣,整個處理過程中,政府從來就不敢讓存戶、保戶權益受損─即使存款保險對存款保障的金額有上限,但實質上政府也從來就是「全額保障」。

結果就造成「道德風險」,民眾不會去分辨金融機構好壞,只要利率高、保單分紅佳,就被吸引過去;業者風險意識也下降,大家都知道最後有政府「挺著」。所以我們看到國寶、幸福這2家保險公司,財務出問題、公司淨值轉負,都已近10年,但10年來,經營者繼續掌控、繼續賣保單,賣的保單可能保費低、利率高,引發熱潮搶購。

這些公司已朝不保夕了,還大賣「終身壽險」,讓利差損擴大、公司長期負擔與虧損更嚴重;取得的資金,即使經營者未掏空,也是拿去從事一些爛投資,又讓虧損更形擴大。民眾既然有政府全額作保的「默契」,也不必考量公司體質就買下去了。政府則是投鼠忌器,只能一直要求公司改善體質。拖延處理、「改善」10年結果就是虧損更形擴大,政府接管時,2家淨值加起來已接近負600億了。

有此結果,社會大眾要政府全額保障金融機構的期待要負責,當年政府未能果斷立即接管也要負責。

因此,向現在的金管會抗議的意義也不大,某個角度而言,現在金管會只是善後、收爛攤子的可憐蟲。反倒是淨值近負600億元,最後能以303億的賠付標出,扣除仍有的80億元資產,實際給付223億元,以財務技術面看,金管會還算標得漂亮哩。

金管會說已修法加入「立即糾正制」,可以讓保險公司財務不佳時,政府有立即介入導正的法源依據;但除了立即糾正制外,更該有的是對保戶的「限額給付」,政府別再「全額作保」,讓民眾提高風險意識、對自己保單與存款的選擇負一定程度的責任,降低道德風險,才能有更大的誘因讓金融機構營運作好財務與風險控管,避免再要政府與納稅人收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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