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從《咒》看食安危害及民怨—血淋淋的司法改革失敗

2022-04-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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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數十年來黑心食品案層出不窮。突圍強冠黑心油事件新聞畫面。(資料照,取自華視Youtube頻道)

台灣數十年來黑心食品案層出不窮。突圍強冠黑心油事件新聞畫面。(資料照,取自華視Youtube頻道)

電影《咒》上映造成轟動,其故事原型係參考2007年在高雄鼓山區之真實刑案,當吳姓一家6口紛紛起乩、拿線香互灼互毆、互相塗抹餵食「排泄物、糞便」以驅魔,長女被毆打後遍體鱗傷、飢餓耗弱,終因肝衰竭等症狀經送醫急救無效死亡,為何家人卻深信被冤魂纏身的長女仍活著?迷信宗教且凌虐親人致死,該人倫悲劇或可反應社會上民眾們心靈痛苦及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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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並不只有這類迷信個案,相反的,因宗教或心靈匱乏所生之凌虐或傷害,暗藏有許多不為人知的黑數。早期澎湖馬公「神壇腐屍案」,其中遭虐致死的被害人尚包含女性壇主之男友、父親,足以令人不寒而慄。筆者執業之實務經驗中,曾有「兩位年輕人姐弟」來求助諮詢,居然是聽信神壇建議,將父母用水管綁起來拘禁及毆打驅魔,該父母奄奄一息送醫急救,細節不方便多談,當父母至親都不如「師父、師姐」可信,認為「父母遭冤魂附身要毆打凌虐以救助。」筆者內心有著很深的感觸,而尋根究底真正原因為何?

近年食安問題嚴重,政府一再宣稱保障及捍衛民眾們食品安全。無論是早期米糠油、鎘米、假酒等,前陣子「病死豬或禽、黑心劣質油品、毒澱粉案件」,至於過期食品、飲品或食用原料問題等則不勝枚舉。

政府所稱「嚴正執法及保障人民權益」的同時,在宣揚司法改革下,院檢之真實血淋淋的現況。「咒」字有正向及負面意義,但主要係與精神相關,或言人民內心痛苦及民怨沖天,現今人民對司法的普遍看法,當渴求司法清正公平,但始終無法獲得正面及妥善的回應,一場場的作秀、升官之道或基層司法人員過勞,或可透過「食安案件」知悉某些真相?

雄檢:對黑心食品被告緩起訴  繳320萬元「了事?」

2022年3月16日新聞載:《黑心食品、火鍋湯底過期4年》雄檢處以「緩起訴處分」,令人愕然的是「(該案)警方現場查扣『器具』及『2萬3575公斤產品』,檢察官『認』為被告僅因一時失慮才觸法,依違反《食安法、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將他們處分《緩起訴 2年》,黃姓被告夫妻須另向公庫支付共320萬元。」該批黑心食品原料達「2萬3575公斤」,請問:逾期火鍋湯頭底料及配合食材燉煮,對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影響難道不嚴重?或檢方認為該案被告黃姓夫妻、員工等移送雄檢後坦承犯行,並依高雄衛生局指示已將產品回收銷毀,但確實如此?

該(興○發)公司在人力銀行的公司簡介:「真材實料保證純天然,處理過程絕不添加化學物質、色素、防腐劑等物質。…目前我們已提供『多家連鎖』麻辣火鍋店、高級飯店、紅油炒手、麻辣腐、麻辣燙滷味等商家香料食材,貨真價實。」然後實情是2萬3575公斤的過期原料,可能讓不知情的消費者吃下去?檢察官卻天真的認為「被告一時失慮才觸法。」雄檢偵查犯罪,幾時悲天憫人如斯?筆者覺得,雄檢真是一家良心慈悲企業!對弱勢者起訴打擊毫不手軟,對黑心商品販售商的被告呢?

「過期火鍋湯底案」,懇求雄檢「掛保證」告訴民眾們:「這批過期食用品,通通收回銷毀了,從來沒有被消費者們吃下去過?」真是奇怪至極,怎抓到被告且罪證確鑿,無巧不成書的每個都說「我是第一次初犯」,偏偏檢座就相信了。難怪辦案雷厲風行,被告們均依法膺服案件,最可憐的還是消費者。原來作秀歸作秀,實務的真相會讓您痛苦無比的,難怪司改之路,始終在「夢中畫餅充飢」。有趣的是,今年3月底在楠梓地區同樣查獲過期食品供團膳1300人食用,此案另由「橋頭地檢偵辦」,不知檢方偵辦後續處分如何?

雄檢自稱:逾期奶精犯後態度惡劣  對負責人請從重量刑?

2019年1月雄檢(金股)吳檢查緝的「逾期奶精案」,查扣逾期奶精共8441 公斤,當時有新聞記載「逾期1年奶精改標賣餐飲店2.5噸已下肚!」而雄檢新聞稿載:吳檢「親自帶隊」指揮查緝,更提到:「本署亦將與民生安全聯繫平台所有成員通力合作,強力取締不法,以維護民眾食的安全。」同年11月新聞載:「檢方認為柯姓負責人販售逾期奶精製品,增加消費者罹患急性腸胃炎風險,罔顧消費者權益及獲取不法所得…犯後態度惡劣,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乍看正氣凜然,為民奔走,內行人看門道,該案雄院判決(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一戳穿原來檢方是用「詐欺罪起訴?」(含「刑法第255條商品虛偽標記等罪」)真是轟天巨雷!檢方這是自打臉吧?

按食品、添加物或器具之危害或危險性,攸關民眾權益甚鉅,避免舉證上困頓,食安法之規定相關用語為:「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固然有行政罰及刑罰之細部規範,但對犯罪行為訴追,妥適的方式必然是檢方應充足舉證及起訴。

該案作秀之後,血淋淋的真相在這裡:「雄院該案一審判決」沒有論證食安法之問題(判決僅載:「攙偽」之要件,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真實又殘忍的真相是什麼?答案是:《該逾期奶精案》販售黑心食品的被告們通通緩刑,然後最高罰台幣100萬及一審定讞,請特別注意,被告全部認罪及科以緩刑,檢方及被告均無人上訴,皆大歡喜,檢方無人上訴,您相信嗎?

令人震驚的恐怖真實  《食安案》檢方僅「起訴詐欺?」

「逾期奶精案」雄檢僅起訴詐欺罪,雄院判決事實中包含「味精、逾期奶精」,然後卻無關《食安法》。筆者例示一下受害店家,例如:該黑心原料提供給傻瓜冰茶、日月光團膳、美又美、找茶、麻布早餐、鄉村漢堡、黑茶、傑克小子、茶之飲等等,裡面有些店家連筆者都是其中消費者,受害消費者不知凡幾,檢方或許內心認為「過期奶精沒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說檢方很細心,懂得找「機關鑑定來背書。」筆者質問一句即可:「某官員,您敢吃嗎?還是您父母子女可以吃?」若不敢吃,憑什麼認為人民敢吃且無危害之虞?檢方省事起見《食安法部分》直接不起訴,別跟筆者胡扯什麼「法人非犯罪主體」,該案是在偵辦「黑心食品」對消費者的危害,卻對被告們,全部便宜行事一律採用「詐欺罪起訴?」

請觀察「逾期奶精」該案(雄檢108年度偵字第551424號、第7189號,金股)的真相。

(公告日期:108年11月14日。最後紀錄時間:2022/4/13)

按《食安》及《詐欺》之法益有別:「食安法禁止攙偽、假冒行為,其立法目的在於食品之成分標示須與實體內容一致,以『維護國民健康及建立食品消費秩序』;刑法詐欺罪則側重『財產法益之保護』,二者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既非同一(最高法院刑事106年度台上字第770 號要旨參照)。」當審酌「過期火鍋底料案」及「逾期奶精案」,為何雄檢可以肆無忌憚的「不起訴、緩起訴或僅起訴詐欺?」當自詡正義之師及信誓旦旦自誇講述為民服務的雄檢,比對類似的「家○諾鵝肝案」及「蝦○先案(二審判1年8月定讞)」,筆者個人認為可以明顯觀察區別。

請問:「逾期奶精案,過期食品是吃下去,飲料也喝下肚,雄檢卻可將此案《食安法部分》通通給予不起訴?」縱然不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掌,但依法職權送再議,依照《刑訴256條》必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重點來了!《食安法第49條》規定,必須「致人於死,才有7年以上有期徒刑適用」,換句話說,只要沒有吃死人,那承辦檢察官作成不起訴,確實拿他(她)莫可奈何?

民團到行政院前抗議頂新黑心油。(資料照/余志偉攝)
為向黑心油與政府判決抗議,曾有民團到行政院前上演行動劇。(資料照,余志偉攝)

血淋淋之咒怨  作秀及嚴苛虐民之司法?

古語說「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筆者一直覺得現代法治國家不可能出現。法律怎可能是用來欺壓弱勢老百姓?食品安全攸關民生,惡劣黑心廠商竄改商標、添加物質,客觀事實上有大量存在有問題的食品被人們吃下去,或僅因證明損害上之舉證問題,檢方卻仁慈無比,對《食安黑心食品案》「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理由是「一時失慮?」或「僅僅起訴詐欺(跳過食安法)」,由法院依法量刑給予緩刑?難怪消費者民眾權益日漸消損,重利之所趨,黑心商品日益增多。看著新聞寫著:「(2022/3/27)給高雄老弱吃長蟲米,黑心商日供1300份餐點給社福機構」,被犧牲的正是消費者及社福弱勢者的權益。

比對某弱勢求職者(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無前科)的刑事個案(雄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被告求職者察覺不對還主動停卡及求助,被害人匯款全部金額共台幣4600元,雄檢卻不相信「求職者被騙」而起訴,雄院一審依《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貳月,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壹萬元。這法制及司法到底怎麼了?原來「黑心商人被告可以緩起訴或緩刑,繳錢免責。」而對真正弱勢、無前科的身障者,卻被逼到要入監服刑或易服勞役。難怪筆者不只一次親自親聞被冤屈者「咒怨」承審檢察官、法官,更有表示「受盡冤屈,穿紅衣從此消失者。」這難道不是「咒?」

檢方無能且放縱  老弱殘繼續飲食「黑心食品」

雄檢檢察長莊榮松6年任滿將剛高升,邢泰釗怎安排「邢家軍們」尚不知悉。筆者直說:「南檢檢察長葉淑文是誰?」一本2011年的雄檢署誌,上面有「邢泰釗(高本檢、總長?)、王俊力(調查局長、前桃檢檢察長)、莊榮松(雄檢檢察長)、洪信旭(橋檢檢察長)、葉淑文(南檢檢察長)」,難道還要筆者逐一說更多?

《食安法》之相關問題,筆者不再長篇大論,但請細心觀察「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過期食品或添加物是否危害?是否檢察官舉證取巧、心證形成乃至妄斷?當過期黑心食品讓廣大消費者吃下肚子,偵辦作秀頻上新聞巨雷轟轟,實質上真相卻是檢方給予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或當過期黑心食品可以吃,無法證明對人體有害,是否如先前「黑心油品案」被譏諷「精煉過的排泄物」也可以吃?(註:該案最關鍵是「檢方之舉證所生疑義」,懇請思考彰檢高效率的起訴、蒐證及舉證,就不難明白為何彰院一審判決無罪。)

當雄檢「逾期奶精案」歷年數噸「黑心逾期奶精吃下肚」,查緝扣案幾千公斤的罪證,卻沒有食安(刑責)問題?或許是舉證困難,所以通通改用詐欺得利罪起訴,然後法院從善如流,最恐怖是該案「被告們」全部認罪服從判決,罰錢了事,檢方也未上訴二審?」原來如此,作秀歸作秀,升官者步步高升,當民怨沖天加上「咒」詛睚眥,可說血淋淋的司法改革失敗,弱勢消費者卻只能默默繼續飲食「黑心食品」吧?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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