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也談八田與一的社維法裁判與警方無理抗告

2022-04-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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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痛批政府「認知作戰」使異見消失,認定林等人乃言論自由,裁定免罰。或有以為「法官造法」、「政治判決」,恐係習藝不精,遂有謬論。(資料照,嘉南水利會)

承審法官痛批政府「認知作戰」使異見消失,認定林等人乃言論自由,裁定免罰。或有以為「法官造法」、「政治判決」,恐係習藝不精,遂有謬論。(資料照,嘉南水利會)

台灣人民共產黨黨主席林德旺等3人於2021年2月將五星旗口罩戴在烏山頭水庫的八田與一銅像上,還嗆「日本人滾回去」、「台灣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遭警依違反社維法移請裁定。承審法官罕見,痛批政府「認知作戰」選擇性揭露資訊使異見消失,認定林等人乃言論自由,裁定免罰,麻豆警分局獲悉,稱仍危害公安,提出提抗告。或有以為「法官造法」、「政治判決」,恐係習藝不精,遂有謬論,筆者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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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實為引:英儒理查德.J.埃文斯(Richard John Evans)於《陰謀論中的希特勒》一書提及,1933年國會大廈遭縱火時,當場逮捕的荷蘭年輕人除范德呂伯外,原欲牽連德國共產黨高幹;法官雖然將主犯判處死刑,但羅織之共黨成員,認證據不足,判處無罪。希特勒(Adolf Hitler)大為光火,日後遂成立「國民法庭」,繞過專業「不枉法」的法官,遂行其「政治裁判」的意圖。承前,今承審法官,維護憲法言論自由,依法律獨立審判,喝采都來不及,焉能如希氏般「見笑轉生氣」,認裁判不合己意,就要大加撻伐呢?

或謂:政治豈能介入判決?服貿爭議妨害公務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3號》:「……而就刑罰之一般預防目的而言,部分國人對於大陸地區執政當局之反彈及對於中華民國政府之不信任,係有其歷史緣由,已如前述,且被告等係於服貿爭議事件後未久,國內對於服貿協議之質疑聲音仍多之特殊社會背景下所為之犯罪,是本件並無處罰被告等藉以彰顯刑罰效用之必要。……」該判決還引用「顯可憫恕」概念,讓太陽花事變之當事人,個個「免刑」,好運者,搖身成「政壇新星」,哪見同批所謂「法界人士」,張牙舞爪,指責判決不公?

或問:系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111年度營秩字第3號》內容為何?法院就系爭社維法規定,從歷史解釋認為乃威權時代《違警罰法》餘毒,法律概念不明確,認應嚴格解釋,保障民權,此其一;且就法律應注重客觀行為,而非主觀好惡,認為本件當事人,無藉端滋擾,受釋字509號言論自由保障,此其二;且法官引用釋字445、644號,認為分裂國土與共產主義,言論應受保障,且引用實務常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明確且立即危險」法則,認為本案當事人言論,縱然為台人不喜,仍應保障,此其三。綜上3者,法理精湛,筆力萬鈞,可圈可點;不過,法官戳破「認知作戰」的「國王新衣」,才讓有心人,上跳下竄?

至於警方認為族群言論,造成紛擾云云,有無理由?同判決法官認以:「蓋人民表達意願、接收意見或藉此參與政治性行為之權利,本不應被特定意識形態所獨占,若民主社會只能容許一種聲音存在,欠缺理性思辯的空間(本院按:當今臺灣多數民意相較對執政者,監督在野之力度,顯悖於多數民主國家之運作方式或現象,倒也令敝院嘖嘖稱奇),就會出現像是「哥倫布發現新中國」這種政治正確但讓人啼笑皆非的編輯疏失……,終將與民主參與之真諦背道而馳,自非司法機關存在旨在制衡國家公權力所樂見。」不也指出,多數民意「監督」在野,不僅與民主相左,更鬧笑話,今警方執意抗告,又恐色厲內荏,更是「政治問題法律解決」,十足威權復辟?

以史實為結:南唐李主獲麟,近臣蒙賜,呈表謝恩,語及:「深愧無功」,李主回答:「此事卿安得有功?」是啊,生孩子臣下焉能有貢獻?令人莞爾。但今日空言指責,法官為「政治判決」,不也是移送機關,濫行以社維法移送在先,戕害言論自由,才灰頭土臉,否則司法不告不理,法院安得有此,力抗獨裁之功?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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