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韓豫平將軍的加菜金2880元「貪瀆」事件

2022-03-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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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防衛指揮部中將指揮官請吃飯,作陪挪用漢光演習2880元付餐費的少將却被判刑四年六個月。(玄史生∕維基百科)

花東防衛指揮部中將指揮官請吃飯,作陪挪用漢光演習2880元付餐費的少將却被判刑四年六個月。(玄史生∕維基百科)

新聞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2015年花防部在漢光演習表現優異獲頒加菜金2萬元,隨後韓豫平少將跟政戰主任等6人到海產餐廳餐敘,用加菜金付餐費5,760元,卻被告發,席間有「民間人士」(實際上是軍眷)參與,不得使用加菜金,因此韓豫平,涉嫌詐領餐費2880元,韓將軍現身喊冤。筆者以為,情輕法重,判決忽略軍中生態,值細細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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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既然加菜金相關規定,怎可讓民間人士參與宴席?《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家屬其範圍如左: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定有明文。《國防部處務規程第7條》:「三、軍法教育之規劃、督導與現役軍人、軍眷之輔導訴訟、法律服務、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軍中人權業務及官兵犯罪預防。」定有明文。

依照前開規定,可知本案涉及「詐領」之參與餐會之「民間人士」,事實上乃政戰主任之妻與兩位兒子,依法規定與國防部規則,並非一般「民間人士」,而係受優待的「軍眷」;申言之,而軍眷在國防部法制上,與民間人士涇渭分明。試問:民間人士,可否有軍舍?有無國防部專有訴訟輔導?無依民人哪來健保特殊對待與輔助金?今系爭判決,將「民人」與「軍眷」混為一談,有違論理法則,更與軍中生態不符。

或謂:明擺著加菜金規定,怎會不知法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4120號》:「……依刑法第 16 條規定,違法性認識錯誤,依其是否因正當理由無法避免而免除或減輕刑責。行為人為恪守合法之要求,自應與時俱進,於行為前審查己身既有關於法秩序之信念,適時修正使之與法秩序客觀標準相契合,否則自應因其疏於審查行為違法性負責。」等語,著有明文。又按《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第7條》:「軍眷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政策、法令、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二、軍眷服務政策、法令之擬訂、督導及執行。三、眷村文化保存政策、法令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八、其他有關軍眷服務事項。」定有明文。

依韓將軍所披露,申請核銷簽呈明文:「指辦室、參辦室、政辦室在花蓮海鮮餐廳餐敘,加菜金實際支出5,760元…」下方還有指揮官的核銷蓋章,試問:指揮官既然已經同意,何來犯罪故意?此其一;且畢竟政戰主任的妻子和兩個孩子當然是「軍眷」,上開政治作戰局規程,「軍眷」有其特殊地位,別說是韓將軍,連受招待的「政戰主任」,「主客」皆無故意,此其二;且依前開裁判意旨,既有簽呈,又有政戰主任在場,事後事前,韓將軍皆無違法認識可能,此其三;凡此三者,有利韓將軍之事,法院一概不採,也不依法職權調查,怎讓人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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