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文祥觀點:詹副署長那一票真的非投不可嗎?

2018-03-2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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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澳燃煤電廠環評風波,相關官員列席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報告及備詢,投下環評關鍵同意票的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詹順貴接受質詢砲火。(陳明仁攝)

深澳燃煤電廠環評風波,相關官員列席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報告及備詢,投下環評關鍵同意票的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詹順貴接受質詢砲火。(陳明仁攝)

近日,環評制度再度成為國人焦點,即便在政黨輪替下,憑著價值高度獲得政權的人士,面對應然與實然衝突時,表現得前後不一致,似乎形成對於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一項諷刺。其實,這也正好是檢驗的時刻,檢驗著當初華麗承諾的虛與實?檢驗著真正中心價值何在?檢驗著人民的眼光與判斷?檢驗著民主有其荒謬之處?檢驗著這套環評制度還要多久才能走上正軌?筆者作為留學美國專攻環境法之學者,又因為我國環評法制主要參考的是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的設計,就嘗試對深澳電廠環評一案,提出本文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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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神隱,副署長擋子彈

就本案而言,當人民、尤其是環團人士爭相指責環保署副署長背棄了當初立場之際,本文倒是以為,在這樣的制度運作之下,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衝突之下,在不同團體衝突間的零和氛圍之下,副署長,您辛苦了!本文撰此,其實想先問,那位要做最終決定的署長(審查結論通過之行政處分),即便僅是形式上的決定者,去哪裡了?一個隱形、甚或消失的首長,不僅凸顯了主事者決策與處事的風格、凸顯了民主政治下究責機制的失靈,其實,更在於凸顯了我國環評制度存在著先天的缺陷,也瞭解何以不同立場的人執著在這樣一個有缺陷的制度下作戰。因為,取得話語權的人就掌握這個制度運作的方向,也因此,環評,多少人假汝專業之名,行個人價值立場專擅之實!

對於深澳電廠環評結論之做成,多數人、包括法律學者,多聚焦於既有環評法制之規定,從母法到施行細則,從環評法到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嘗試幫環保署說項者,力陳「環差審查不能推翻環評結論」。其強調十多年前環評處分所應有的存續力、強調了環評法沒有針對已取得環評通過之開發計畫要求其重做環評之規定、強調了本案不符合廢止合法處分之要件、強調了台電信賴利益的必要保護等等。就環保署的支持者而言,或許他們也表示對於該決定之心痛,但卻認為只有贊成票,才是唯一合法的決定。當然,相對的,更許多人有指責環評大會運作已然違反議事規則者,進而批判此一制度的光怪陸離,強調「科技專業」與「信任」之必須實踐,因此認為應重新慎思環評委員組成所應有的正當程序。

20180319-深澳燃煤電廠環評風波,相關官員列席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報告及備詢,執政黨總召柯建銘和委員在現場護持,並擋下要求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詹順貴(右)提案,左為環境保護署長李應元。(陳明仁攝)
深澳燃煤電廠環評風波,相關官員列席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報告及備詢,執政黨總召柯建銘和委員在現場護持,並擋下要求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詹順貴(右)下台的提案,左為環境保護署長李應元。(陳明仁攝)

環評制度在政策負責與專業判斷兩頭空

本文則以為,環評制度之設計與運作,是為了使「環境因素」得以在決策考量過程中,扮演重要、且具關鍵性的角色,進而讓環境價值能夠體現於政策決定、乃至於政策實踐之中。它的目的不是要讓環境保護獨大,更不是為了幫經濟發展背書。而是承認主事者在決策之際,面對諸多事由、諸多資訊,必須權衡各方利益,透過判斷與裁量做出最終決定痛苦的決定,並負起最終的責任。因此,這套制度之意義,在於提供面對風險行政下科學與專業的定位,藉此能夠提升決策的正當性,實現規範理性的根本要求。簡單的說,專業的評估提供了承擔政治與法律責任的決策者在決定上的重要依據,所以,不只是不應讓政治計算操控了科學,也不應讓專業綁架了政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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