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結婚、離婚得向任一戶政所登記

2014-12-18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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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8)日初審通過,根據新修正案,開放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左為戶政司長張琬宜。(余志偉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8)日初審通過,根據新修正案,開放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左為戶政司長張琬宜。(余志偉攝)

過去民眾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須在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進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8)日初審通過,放寬限制。根據新修正案,開放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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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戶籍法規定,申請戶籍登記,應向當事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內政部去年11月公告,「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何一戶政事務所裡結婚或離婚登記。」

這次行政院提案修法,將此便民措施明確入法。

另一方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撤銷認領、撤銷收養及音譯過長納入得申請改「姓」的範圍。

至於民進黨立委陳其邁主張將「改名」次數從現行的2次再放寬,委員會則決議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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