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放寬歸化限制

2014-12-17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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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國籍法》修正案。(余志偉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國籍法》修正案。(余志偉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今(17日)午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草案,將現行法規中,「無犯罪紀錄」的限制放寬,改為輕微罪刑皆可申請歸化。此外,也修正欲歸化我國者,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期限,並允許經審核通過的各領域高級專業人才,不須放棄原國籍便可歸化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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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得申請歸化」。但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指出,若犯罪者無重大惡行,基於人權考量,應依微罪不罰原則,修法替微罪者解套。因此,初審條文中,放寬現行法規中的「無犯罪紀錄」限制,改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刑事案件紀錄」。意即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役、拘役、罰金等微罪外國人均可歸化我國。

修法後的草案仍保留「品行端正」規範,但內政部將該認定限縮至8項原則,後經朝野立委討論後,認定標準再限縮為6項,包含:(1)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即妨害善良風俗)相關規定,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2)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判決無罪或不受理,不在此限(3)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4)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5)出於自願施用毒品(6)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

除此之外,修正草案亦規定,受家暴外配取得保護令且在離婚後未再婚、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扶養配偶父母以及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事實的外國人都可申請歸化;另外,現行法規明訂,欲歸化我國者,需於申請時一併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但此規定造成放棄國籍和取得國籍之間,出現無國籍空窗期。因此,修正草案也將放棄原國籍證明的提出時間,改為許可歸化後一年內提出即可。

修正草案並新增條文,針對科技、經濟、藝術、體育各領域高級專業人才,一旦經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並由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相關機關審核通過者,可免放棄原國籍便歸化我國。初審通過的條文,需經朝野協商後,才會送交立法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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