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在日前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正轉送立法院審議,若此次修法通過,不但不會再次發生省府錄用郭冠英事件,可能對目前整體鬆散的公務人員,產生上緊螺絲釘效應,不過又有些地方仍不足或懲處太輕有待改革。
這次修法首先是新增懲戒處分「免職」而其標準便規定,不但免除現職,未來也不能再任公職,這就是人稱的郭冠英條款,當然,也就少了退休金之爭。再來是新增財產性懲戒處份,可以剝奪或減少退休(伍)金及罰款,罰款上限一百萬(此金額可在調高)。至於可懲治的範圍,可能讓許多公務員強力反彈或用選票施壓立委,但卻全民叫好。那就是在任職期間違法失職,此點可追溯懲戒,甚至當事人死亡可從其遺產中去處分。當然,此點最重要在於,這次修法能否全面突破現行法律追溯年限(通常是二十年)的限制,否則貪瀆漏網不肖公僕依快活又逍遙法外。
會把這次修法內容重點列出,那就是現在整體公務員幾乎在處理事務上馬虎輕心,有如公「誤」員,此一心態除了官官相護,更是有濃厚自以為有法律保障可如鐵布衫,導至許多弊案叢生,知曉後又壓案不處理,甚至用時效以過,當事人退休(高雄市氣爆便有此類問題),落個不了了之,簡直是把公務當兒戲。
在此可舉一個先前發生案例,今年海軍敦睦遠航指揮官李東昉少將,酒後亂性又國外涉性騷。軍方以調職當海軍委員等待退,這明顯是私了,用時間去拖延和使人淡忘。若以司法院的修法,以後懲戒期間不得申請退伍,就算退伍還有財產懲戒處分,甚至能否領到原官職退休金都有變數,更鐵面無私的是人亡仍辦下去,辦到底,拿遺產去彌補任職期間的失職,從此觀之,此一問題便可有效處理。
此法一修,定有公務員不安而陳情與抗議,擔心被翻老帳而退休金不保,甚至痛批此舉有如抄家滅族。可是在全體公僕不滿憤怒,簡直把公僕當有案在身賊匪看待的同時,更當反思,你執行的權力,所得的俸給,全都在在三權分立精神和體制下,由主權在民的全民授予。而政治就是眾人之事,公務更是人民權益所在,若人民遭受到公僕失職而權益受損或生命不保,全都用國賠去打發,調個職位避風頭了事,執行的公務員竟可當沒事人,又或者拍拍屁股辦退休領月退樂活去,此種政府如何再造、革新,都不可能是現代化的政府,甚至可能是侵害人民權利的大條累犯,那今日勉強上緊發條有何不該。
至於追溯到死亡後的遺產,會不會太「共產」了,這還不如從其財產源自何處來自問。一位依法行政公務員,能在法律保障下得到人民從在職到退休都供養,這不都是建立與人民間的信賴精神而彼此共信共守,人而無信不知其可,公僕也當知此話意義。那在職期間若有失職,或明知當為而不為,這不就是另一種視人民如無物心態,更是種詐欺,好官我自為之嗎。假如此點都不能用法律去導正和警惕,那這還好意思稱為公僕,領世世代代納稅人血汗嗎。其實此次修法還有許多當更強化之處,但先把辦公務的差不多的神經大條態度,透過法律的高懸於頂產生知所警悌,然後逐步加強,才能使國家的行政(軍公教)走出自我改革的一步,雖然有如老牛抽鞭,但這一鞭也讓全民等太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