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先生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因特別費被檢舉貪污。經台北地方法院96矚重訴1號判決無罪。其中重要之理由為偵查筆錄之真實性。經證人吳麗汝於地院審理中當庭表示偵查筆錄與其當時所述意思不符,經當庭勘驗錄音,法院認為「偵查筆錄之記載,或係檢察官以假設性用語『理論上』提問提問,筆錄中問題及應答卻略而未顯,或僅是證人以口頭語方式所為『對』、『嗯』之言詞,而非針對問題回答,亦非為筆錄所記載之肯定答覆,甚至在實務上整理證人回答以為紀錄,亦未見如此差異,顯見該筆錄確有斷章取義之處,且有筆錄記載與實際問答不符之情,是筆錄記載與證人實際證述內容既有不符,彰顯前開偵查筆錄不具特信性,而有顯不可信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反面解釋,上開部分之筆錄無證據能力,不能為證據,應以本院勘驗筆錄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