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為什麼司法不能得到人民信任?

2014-07-2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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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俗語:「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為什麼司法總是無法得到人民的信任?(取自司法院網站)

民間俗語:「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為什麼司法總是無法得到人民的信任?(取自司法院網站)

從七月十四日台灣指標民調所作「台灣民心動態調查、立法與司法獨立」民意調查顯示,17.0%認為目前台灣司法能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69.1%表示否定,13.9%未明確表態。這種民調可以說人民已經對司法的信心到達崩盤的惡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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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司法不能得到人民信任? 其實在了解司法內情的人來看,原因並不複雜,但是沒有人肯狠下心來徹底解決罷了。司法改革叫了幾十年,最近的一次全國司法會議業已經過了十五個年頭。司法改革作了甚麼? 客觀冷靜的說,一事無成。司法到底出了甚麼問題?


第一、 缺少人民確信的實證法


法律的內容絕大部份該是植基於跟隨民族成長而來的「法的確信」,也就是Ferdinand Tonnies (1855-1936)所說的基於人類自然意願(gemeinschaft human will)創造的共同社會法,現在年輕人稱之為「法感」。這種法感無須教育,卻如同語言習俗在個人自然成長中,流注在我們的血液裡。國人的傳統法感,在清末開始的變法遭到徹頭徹尾的斲傷。原先傳統法的確信受到列強侵凌的影響,法制的(legal institutional)改變,不僅是司法制度的變革,連實體法信念也都改變。譬如,在基督教文明中類於殺人的「墮胎」,替代了傳統中類於傷害的「墮人胎」;象徵仁愛精神「三赦」、「三宥」、「熱審」、「寒審」、「三覆奏」都沒有了,連「單丁留養」也廢止了。在現有的親屬制中,原先內親外戚的差別沒有了;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相同、叔伯與舅舅相同、堂兄弟與表兄弟相同;兒女親家卻變成不是親戚了。民法上的親族與喪服制的親族完全不同。強烈的個人主義進入了民法。商業經濟及財產權的法律改動巨大;原來的倫理,被打成了封建而完全癱瘓。難怪當年張之洞看到沈家本的修法,會激動得大叫:「無父無君是為禽獸。」海峽兩岸不論在日本殖民統治或是清末以致民國翻天覆地的革命,對老百姓的法律意識是全然顛覆混亂了。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挾戰勝之姿強力推銷美式法律制度與觀念,當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長龐德(Roscoe Pound)在南京任國府司法部顧問時,特別提出看法,要依已在中國發展的現代羅馬法為基礎建立完整的法典,並建立完善的法律教育,無須接受英美的普遍法(common law)。但是,事實上美式法律制度依然大量的滲入我們的法律觀念中。然而,自從翁岳生、王澤鑑、王仁宏等人又從德國帶回歐洲實體法的許多見解,現今台灣的法律概念來自傳統,具有人民法的確信的共同社會法實少。更可笑的是五花八門的法庭,從包青天的印象到英國的假髮、美國的陪審都夾雜在電視電影中,活靈活現地表露人民對法院的陌生。法院見解與學說觀點總與人民法感有說不清楚的距離,對司法的不信任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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