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司法之弊在三不公

2015-04-08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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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倡言司法改革二十多年,卻連基本的公開公正都做不到。(取自網路)

台灣倡言司法改革二十多年,卻連基本的公開公正都做不到。(取自網路)

大陸中共從十八大提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來,已推動兩輪司法改革。在上月兩會又通過在這個領域動更大的手術,以解決現實存在的司法不公問題,實現公平正義。反觀台灣自民國八十八年開始,高調倡言司法革新,至今「三朝三暮,黃牛如故」。細察台灣司法之弊,在三不公。監察院在先前多次善言提請司法院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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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拔未能揀選精曉法理,且老成通達之士出任,司法官錄取近年多在二十五歲上下未經世練,法官交友又多封閉。苟若不知自修,善於觀察社會百態,難免恐龍辦案,脫離社會期待。初任法官以訓練代養成,已見不妥。尚由行政院法務部主持司法院之法官訓練,集中法官與檢察官冶一爐而共訓,未辨專長,不分課程,尤見不妥。法院之判決與社會認知相違,不符社會期待,是不副公議。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些法律條文,早已是法律人而熟能詳的鐵責。然而在司法界卻吝於施用於實體案件。從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地位、司法強制、檢察官遲滯收受判決、上訴駁回便宜措置、羈押被告之出庭服飾、戒具使用等,許多程序慣習不依法律規範,甚至法務部與高等法院以相互之默契或協議,作成不利被告之規範。司法矯正機構之作為可以檢討之處更多。未落實人權保障,是不公正。

檢察官偵查與法院審理製作筆錄不實,造成當事人不利結果,馬總統曾身受其害。不從改良筆錄制度及製作嚴謹著手,法務部卻以裝設電腦螢幕任由被告逐字修改至滿意為止,以為應對。司法院更突出奇招,研發舉世所無之觀審制。英美法制以憲法規定陪審,用以保障被告權益。然而我們擬議中的觀審制卻是被告不得拒絕的制度,實際上是對被告不利的制度。並非著眼於審判公開。審判程序未盡透明,是不公開。

訴訟講求公開審理,不僅指法庭公開。庭審程序中證物開示、庭訊筆錄之迅速完整、陪席法官接觸卷證、評議論點整理,都包括在內。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近來規劃將訴訟案件全卷以PDF存檔,利用PDF XChange供當事人雙方與法院審判庭使用,非但可在電子檔中標註意見,摘記要點。更可將卷證內容利用投影設備,投至法庭牆面,充分達到言詞辯論效果。旁聽民眾更可完足瞭解法庭進行程序。遇有重大案件尚可轉播至衍伸法庭供社會瞭解。案件內容由法官助理協助法官整理,逐項經合議庭依法評議。其實PDF Xchange是非常簡單的商業軟體,費用甚輕,使用方便。差別只在執事者的用心,與全院法官的配合。台南高分院的試驗性作法據悉得到司法院的稱許,但各級法院法官卻多不買帳,認為將增加工作量,在法官內網中,抨擊不斷。

司法院未達成民眾期待的司法改革,殊難認為不努力。但是枉費了許多花俏的招數,不如簡單易行的實踐。將庭訊提示的卷證投射到牆面,又有何難? 只在做與不做。目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已能做到即時的逐字筆錄,而法院仍在以「追風」系統,摘記要點。香港法院已能像英國,開庭全程錄音,不再作成筆錄,法官與兩造自行紀錄,若有爭執再依錄音另做勘驗。我們卻至今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仍專以筆錄證之。錄音只當作輔助,甚至法院甚為不願當事人調閱錄音。如此開庭審理之資訊,法院卻吝於公開,令人難解。司法院糾葛於「參審」「觀審」無法取得民眾與法學專家之認同,不如將眾所矚目的案件經由網路作法庭轉播。立法院已將院會與委員會即時上網,何獨法院審判不能?

司法院一再強調「司法為民」。人民並不在乎在法庭中,坐著或站著發言。更不在乎法庭是否稱呼被告為先生小姐。如何保障人民權益,副合民議、公開透明、公正平允,才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老子《道德經》: 「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臺起於累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司法亟待改革的三不公,只須落實於簡單的作為,便可逐漸糾正缺失,具體改變民眾印象。台南高分院的科技法庭足為表率。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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