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平反多年卻苦等不到「對不起」,法官還暗指「你也有問題」!律師痛揭司法最傷人一塊黑暗面

2021-01-3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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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又發生一起銀行申貸疑似貪瀆案,銀行職員B遭起訴後雖被判無罪,但B因羈押過程失去自由、要申請賠償也被拒絕,被法院認定是B自己放款過程違反銀行內部規定、自己有重大過失而不該賠償,但在2010年釋字670號出爐,大法官也認為這種「重大過失」的條件太空泛、什麼都可能被排除,因此認定違憲──隔年2011年,《刑事補償法》就大幅翻修,將「可歸責」事項定義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並可依「社會通念」調整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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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可歸責」與「社會通念」發生在蘇建和案刑事補償,離奇的狀況就發生了──現今刑事補償上限約一天5000元,本案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受冤遭羈押4170日,法院裁定一天1300元、總計542萬2000元,連3成金額都拿不到。為何判這麼低的補償,法官說,「可歸責」是因蘇建和自白承認自己有拿菜刀押被害人、造成國家誤判,因此數字要調降,至於蘇建和主張自己是被刑求這事無從查證、法院也未調查;「社會通念」方面,法院認為3名被告學歷都國中而已、產值有限,因此賠1000出頭就差不多。

「老蘇19歲被抓起來、40歲才出來,這段期間是他人生中最精華的時候、能有學經歷的時候,但這段期間國家把他抓起來,還怪他說你在『社會通念』看起來這麼沒價值?」林俊儒直指這個「社會通念」之荒謬。

而在謝志宏案,關押6834天、一天補償3500元、計2319萬9000元,這金額看似高一點了,調降數額理由卻也讓律師團傻眼。就「可歸責」事項,當初謝志宏被警詢時被要求寫下一份「行蹤交代稿」、上面明確記載案發前後幾天行程也不承認自己犯罪,但這份稿並沒有隨警詢筆錄移送檢察官,直到2018年提起再審而曝光。當謝志宏獲得平反、要申請刑事補償時,就被質疑了:「謝志宏有跟律師說有交代稿,那怎麼沒聲請調查證據?判錯要怪法官?」

至於謝志宏說自己有被刑求,警詢過程錄音錄影消失,法官也覺得是謝志宏去看守所驗傷時自己沒講,因此認定無刑求、調降數額──即便謝志宏再審時是排除無全程錄音錄影的筆錄、獲判無罪,在刑事補償庭上,這些不夠。

而在2019年司法院之《刑事補償法》修法版本,林俊儒說,跟舊法第一差異在將「社會通念刪除」,但這部份司改會認為該增訂反歧視條款;至於「可歸責事由」改成「受害人有虛偽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等具體化事由,林俊儒指出,這樣修法後蘇建和因刑求被逼做出虛偽自白的狀況也會變成「可歸責」,這樣修法可能還是有漏洞,另外,司改會也建議增修:不得因受害人在審判程序中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減少其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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