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放寬藥師執業限制

2014-06-2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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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溝通達成共識後,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藥師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余志偉攝)

朝野溝通達成共識後,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藥師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余志偉攝)

目前《藥師法》規定,每位藥師經登記領取執照,營業處所以1處為限。全案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後,於今(27)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修正通過,放寬「藥師執業應以1處為限」,由主管機關認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身兼多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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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曾在去年7月31日做出解釋,認為《藥師法》規定藥師僅能於1處執業,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中華民國憲法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工作權意旨,相關條文將於今年7月31日失效。

立法院28日三讀藥師法修正案,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藥師執業以1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依法規定的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的藥師,若遇藥癮戒治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於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或緊急需要等狀況,可經事先報准,得於原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未來包含毒品成癮業務、偏遠山區醫療、老人福利機構和矯正機關,及藥師請假等種種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可以相互支援。

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解釋,這並非開放身兼多職,而是單純在緊急或公益狀態下開放的支援。至於緊急或公益如何認定,那是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沒有開放兼職的意味。

大法官曾在去年7月31日做出解釋,認為《藥師法》規定藥師僅能於1處執業,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中華民國憲法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工作權意旨,相關條文將於今年7月3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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